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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疫苗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30

发文字号

冀食药监药流[2014]40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30

颁发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疫苗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

冀食药监药流[2014]400号

2014年9月30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疫苗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城乡结合部、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展开排查,发现违规经营疫苗的零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并追查疫苗来源,对供货单位进行严肃查处;发现销售假劣疫苗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开展疫苗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开展疫苗经营活动的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发现销售给无法定经营、接种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应上报省局,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违规经营、使用疫苗的,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各市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各地的排查结果于2014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联系人:米素媛,联系电话:0311-83720100。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基层疫苗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安徽省无为县发生村民接种假人用狂犬病疫苗事件。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存在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违法购销人用狂犬病疫苗、村卫生室违法采购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行为。为切实加强基层疫苗流通监管,防范药品流通环节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疫苗类产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任何药品零售企业或其从业人员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疫苗的购销、配送等相关活动。

  二、开展疫苗经营监督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对行政区域内疫苗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开展疫苗经营活动的应立即纠正,并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未经许可违法经营疫苗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坚决打击制假黑窝点。发现参与销售假劣疫苗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案个人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查假劣疫苗来源,协助捣毁地下制假窝点,切断售假网络。

  四、即时报告重大监管信息。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疫苗流通渠道安全监管工作,将其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在监管工作中发现违法、违规销售疫苗行为的,特别是对生产、销售、使用假劣疫苗行为,必须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以便采取统一行动。同时注意向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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