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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2-14

发文字号

冀卫办医[201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2-14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医[2018]8号

2018年2月14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要求,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制发了《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取消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见附件1),主要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老年保健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安宁疗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

  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见附件2)。

  三、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上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抽查可计算在内)。备案部门应当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机构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检督检查。

  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将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机制,建立危重患者急救绿色通道,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技术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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