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血站设置规划(2018年-2025年)》的通知
2019年1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血站设置规划(2018年-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北京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废止。
北京市血站设置规划(2018年-2025年)
近年来,我市采供血能力持续提高的同时,临床用血需求也不断增加,供需之间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规定,围绕北京城市战略定位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结合本市血站设置建设现状和需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血站设置管理,保障血液安全和临床用血,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订本规划。
一、主要目标
(一)构建一个体系:建立符合城市战略定位和功能要求、区域合理布局、网络全面覆盖、管理科学规范、质量安全可靠、系统运行高效的采供血服务体系。
(二)形成一种模式:推进血站标准化建设,加强各血站间的资源整合和纵向联系,实现市、区血站分工协作,建立并形成“质控上收、服务下沉、统一规范”的血站服务和管理模式。
(三)提高两个能力:调整全市血站设置布局,提高血站的 临床供血能力和综合服务保障能力。
(四)强化三个统一:实现全市统一规划血站,统一开展采供血质量监管,统一管理临床用血。
(五)推进六个确保:确保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职责,确保全社会广泛参与,确保血液高质量采供,确保满足临床用血安全,确保持续推进自愿无偿献血,确保资源不断优化配置。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血站设置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输血需求相衔接、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协调,科学配置资源,补强南部和西部地区采供能力,促进均衡布局,推进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的发展方向,实现采供血整体功能优化与协调发展,形成京津冀协同发展、互利共赢的新局面。
(三)坚持发挥属地作用,相对集中与适度分散相结合,全市统筹与各区属地化管理形成工作合力,逐步实现各区采供血基本平衡。
三、设置及要求
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一般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承担献血者招募、血液采集、成分制备、血液检测、血液储存发放、临床服务(临床用血供应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六项功能。中心血库承担本区的献血者招募、血液采集、血液储存发放、临床服务等四项功能。
依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构建“一核一主一副、两轴多点一区”新格局的总体框架,本市计划设置建设一般血站共11个,即1个血液中心、3个中心血站、7个中心血库,构建符合城市发展新格局的“1+3+7”采供血服务体系。
1.对应“一核”和“一主”:设置血液中心1个,由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负责包括首都功能核心区在内的中心城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等“城六区”)采供血工作。同时开展全市集中化血液检测、成分制备和血液相关的科研教学工作,对全市血站进行质量控制与评价、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承担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血液调剂、献血组织和质量管理等任务。
2.对应“一副”:由通州区中心血站负责北京市副中心在内的通州区采供血工作,承担通州区、大兴区、顺义区的集中化血液检测、成分制备功能。条件成熟后,通州区中心血站改挂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分中心牌子,并由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管理。
3.对应“多点”和“一区”:设置中心血站2个,中心血库7个。保留和发展密云区、延庆区现有的2个中心血站,房山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门头沟区、平谷区和怀柔区各增设1个中心血库,有条件的区可向中心血站方向发展。根据
《血站管理办法》和工作实际,设立中心血库原则上依托区属医疗机构设置。
驻京部队血站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负责规划设置,并对自采自供血液的医院进行管理,其他驻京部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北京市血站负责供应,健全和发展军地血液采供联合保障机制。
(二)特殊血站
特殊血站的设置由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保留现有北京市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根据需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设置特殊血站。
(三)采血点
血站可以设立固定采血点和流动采血点,根据服务区域实际情况及采供血发展预期提出采血点设置需求,采血点由其所在区域的血站负责运行管理。采血点应当设置在人群聚集区或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并进行持续优化。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区两级政府和宣传、编办、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管、交通、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和
《血站管理办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市、区两级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编办、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并抓好落实,不断强化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推进本市、各区的无偿献血工作。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群团组织等要率先垂范,组织和落实好团体无偿献血工作。
(二)明确责任,强化落实。血液中心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区人民政府设立。市、区两级政府本着分级负责的原则要不断加强对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建设、发展规模及人员配置的管理,按照血站发展和工作量需求,在核定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确保血站发展人员、经费及建设等资源需求,保证血站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血液质量安全,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工作到位。中心血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采供血需要独立设置。有关区新设置的7个中心血库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设置中心血站的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配齐人员与设备设施,力争不晚于2020年投入使用和运行。
(三)健全体系,严格监管。市、区两级政府应建立公民献血委员会,并履行法律职责,保证执行到位。市、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血站设置、采血点备案的职责,加强对辖区内血站及血站设置的采血点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现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有效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积极开展符合首都定位功能的血站绩效考核工作,发挥献血委员会办公室的协调职责,协助血站开展街头采血点建设、团体无偿献血等工作,不断优化血站采供血服务,实现辖区采供血平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市采供血质控中心、市临床用血质控中心、相关专业组织或机构,负责全市血站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价工作。各血站(血库)要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运行机制,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实现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优质化服务,加强血液采集、检测、储存、发放的质量监管,积极推进和实现全市血液筛查全项目的集中化检测。各临床用血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要求,加强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和管理,严格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