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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16-08-0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8月2日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草案)》在本网站登出,开始征求对该条例立法的意见。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请于2016年8月28日之前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邮编:510080,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传真:020-37866804),并将意见的电子文本发送到电子邮箱:shfgc@gdrd.cn

  关于《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6年7月26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对《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加强中药材保护决策部署的客观需要。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将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作为完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六项重点任务之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省委把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今年6月省政府制定了《广东省推动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对加强我省中药材保护提出了新要求。通过立法加强对岭南中药材的保护,促进中药产业科学发展,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提高岭南中药材保护和发展水平的现实需要。我省中药材资源十分丰富,据统计,我省行政区域内药用植物资源达11180种,目前已收集了2000多种,属于中药材资源大省,但与建设中医药强省还存在差距,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种植规模小,药材质量差,生产不规范,品牌意识不强,管理职责不清,扶持力度不够等,极大制约了我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着力提高我省中药材保护和发展水平。
  三是保证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的迫切需要。2015年10月5日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奖,中医药事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战略机遇期。中医发展离不开道地药材,近年来中药材需求越来越大,野生中药材逐年减少,渐渐变成人工种植,人工种植则存在农药化肥多、土壤污染、种植技术和采集时间违背科学规律等问题,造成药效降低,致使药材质量及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中医将毁于中药"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社会各界强烈呼吁我省进行岭南中药材保护立法,加强岭南中药材种源、种植、产地等保护,从源头上保证优质岭南中药材的生产。
  总之,岭南中药材保护立法是当务之急、长久之需,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意义重大。

  二、条例草案调研起草过程
  (一)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调研起草工作始终在常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亲自组织部署并作出重要指示。4月至5月下旬,黄龙云主任亲自主持召开四次立法座谈会,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高校、医疗机构、中医药学会、名老中医以及药企代表对岭南中药材保护立法的建议,对起草工作作出部署,明确目标和立法重点。7月6日至7日,黄龙云主任率调研组赴茂名化州、阳江阳春深入种植基地、企业调研,听取种植者、企业代表和人大代表意见,在阳春召开中山、江门等9个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就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张广宁、周天鸿副主任分别组织开展有关立法工作,对法规的起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整个调研起草工作始终在常委会的直接领导下顺利进行。
  (二)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实际情况
  按照工作部署,5月下旬,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围绕种源保护、农委围绕产地和种植保护、财经委围绕品牌保护分别组成调研组,赴第一批保护岭南中药材产地进行调研,并分别组织召开了座谈会,形成调研报告,对立法保护制度设计提出了意见和建议。6月13日至17日,法工委组织起草组分3个调研小组赴东莞、中山、化州、电白、德庆、高要、阳春、新会、开平、遂溪等市、县(区),实地了解我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立法保护的需求。通过这一系列调研,了解和掌握了我省岭南中药材保护工作情况,找出存在问题,为条例的起草打下了基础。
  (三)汇集民智,注重社会参与
  为了汇集民智、反映民情,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立法保护岭南中药材第一批品种遴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于4月28日至5月20日依托南方网、大数据库,通过网络投票、问卷投票等方式,邀请群众、人大代表、名中医和国医大师、中药专家参与投票和提出意见,公开从我省道地中药材20个种类中遴选出第一批立法保护的化橘红等八种中药材。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反应热烈,先后有108969人参与网上投票,226名省名中医(含2名国医大师)中有186人参与投票,中药学18名专家参与投票。5月31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立法保护广东岭南中药材第一批品种遴选结果。
  (四)坚持人大主导和省市联动起草、委托第三方起草相结合
  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始终坚持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农委、教科文卫委,省法制办、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省中医药局、省农科院、广州中医药大学、广东金融学院、省中医药学会、广药集团等12个单位和涉及第一批保护岭南中药材的7个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成立19人组成的起草组,下设5个专题起草小组,每个小组都有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和立法工作者参加。组织第一批立法保护的八种岭南中药材相关市、县(区)做好联动起草工作,相关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牵头对立法保护30个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对起草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同时,委托暨南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与咨询服务基地、华南农业大学承担条例草案建议稿的起草任务,提出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组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论证,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了条例草案稿,经7月14日常委会第八十一次主任会议讨论后,进一步吸收了两所高校专家建议稿的制度设计成果和有益条款,形成了提请大会审议的《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草案)》。

  三、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
  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加强中医药保护和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关于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的要求,以保护为重点,以质量为根本,以规范为保障,以科技为引领,以扶持为动力,根据实际需要,量力而行,通过分批对岭南中药材进行立法保护,逐步推动岭南中药材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筑牢岭南中药材保护与发展的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

  四、条例草案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总体思路
  围绕岭南中药材保护,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在起草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把着力点放在对"中药材"的保护上。厘清"中医"、"中医药"、"中药材"三者的关系,从省统一遴选出的第一批保护岭南中药材入手,突出对"中药材"的保护。二是重点建立种源、产地、种植、品牌四个环节的保护制度。解决保护重点、保护主体责任、怎样进行保护等问题。三是突出岭南特色。融合广东岭南地域特色,反映第一批八种保护中药材的特性,进行精细立法。
  (二)主要内容
  草案分九章六十八条,对岭南中药材保护的总则、一般规定、种源保护、产地保护、种植保护、品牌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内容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适用范围和保护原则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在保护第一批八种岭南中药材的同时,对岭南中药材实行动态保护,逐步实现对更多种类岭南中药材的保护。该条第三款规定:"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岭南中药材保护实际需要,对符合广东道地特征的中药材经过统一遴选增加新的保护种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新增加保护种类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条例草案从我省实际和实践出发,根据国家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相关规定,在第三条明确了岭南中药材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资源保护与提升质量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2.明确和强化部门责任
  监管部门不明确是岭南中药材生产质量控制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经过统计,岭南中药材生产管理涉及21个部门和单位,存在着"都管往往都不管"的现象。为克服多头监管的弊端,条例草案从岭南中药材生产实际出发,在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岭南中药材种源、产地、种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岭南中药材品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岭南中药材保护的专业指导工作。"考虑到岭南中药材保护工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岭南中药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岭南中药材保护规划和综合措施的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落实保护工作。"
  同时,为强化政府部门在岭南中药材各项保护工作中的责任,条例草案在有关章节规定中明确了具体负责落实的部门,并在监督管理一章中,对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的检查评审、建立质量信用等级档案,以及查处假冒伪劣中药材、商标侵权、地理标志侵权等行为的监管主体责任作了规定,同时对应所作保护规定,设置主管部门人员法律责任,以促使各项保护工作落实。
  3.设立专项资金进行政策扶持
  对岭南中药材的保护应当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作用,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岭南中药材保护专项资金,制定保护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合理分配保护种类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岭南中药材保护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在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岭南中药材种植以及品牌推广等保护需要,依法依规通过政策扶持、经费补贴等措施给予优惠。"
  4.确立保护基本制度
  为使条例草案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和我省新近出台的《推动中药材保护和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做好衔接,在第二章一般规定中重点建立了五项制度:一是第十条规定建立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和完善岭南中药材地方标准;二是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八种保护中药材的商品规格等级标准,促使岭南中药材产品质量的提高;三是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八种保护中药材育种、采收、加工、流通等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四是第十三条规定构建生产服务网络,加强先进适用技术转化和推广应用;五是第十四条规定建立资源动态监测和信息服务制度,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5.建立种源保护制度
  岭南中药材种子种苗的优劣直接决定中药材产品的质量,应当率先对种子种苗的培育实行严格的保护。根据种子法有关规定和国家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的要求,条例草案通过设立良种繁育基地实施保护,在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保护种类种质资源的选育及保护工作,通过设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进行。"考虑到保护种类道地产区最适宜设立良种繁育基地,该条第二款规定:"化橘红道地产地化州,广陈皮道地产地新会,阳春砂道地产地阳春,广藿香主产地湛江,巴戟天道地产地德庆、广佛手主产地高要,何首乌主产地肇庆,沉香主产地东莞、中山、茂名等地,应当优先设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并在该条对良种繁育基地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同时,在对建立种质资源库圃、种源采集、检验检疫、进出口要求作出规定的基础上,突出对育种程序方法的规范,建立了通过生产技术规程控制育种质量的制度,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制定和执行育种规程、生产具体规范作了相应规定。
  6.建立产地保护制度
  对于岭南中药材产地的保护,同样在特定的区域进行。条例草案采取设立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的方式实施保护,在第二十七条对设立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的条件、程序作了相应规定。为了加强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岭南中药材生产质量,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不再符合设立条件,并已经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质量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剔除。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也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确认后,告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由其予以剔除。""需要对基地土壤、水源、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同时,对生产基地的建设和保护等作了相关规定。
  7.建立种植保护制度
  如何在岭南中药材种植过程中实现质量控制,是立法保护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条例草案起草广泛听取和吸收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和种植者的意见,对应良种繁育技术要求,将岭南中药材种植技术规程作为抓手进行了有关制度设计,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保护种类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岭南中药材生长发育特性,按照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定保护种类种植技术规程,并按照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生产。" 考虑到不同保护种类对种植关键技术有着特殊的要求,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按照保护种类的特定技术规范进行种植,保持岭南中药材质量稳定,特别对阳春砂、广藿香、巴戟天的种植模式作了具体规定。此外,还对种植环境标准、农艺管理、施肥要求、病虫害防治、采收等作了细化。
  8.建立品牌保护制度
  由于不重视对岭南道地中药材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我省的一些岭南道地中药材在其他地方被申请地理标志保护、被注册专用商标,已经对岭南中药材保护和生产造成影响。为加强岭南中药材的品牌保护,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省岭南中药材保护资金,支持行业组织设立专门的保护种类品牌推广中心,培育岭南中药材知名品牌,促进岭南中药材的品牌化经营。""保护种类品牌推广中心应当提供品牌培育、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服务,协助岭南中药材相关品牌权利持有人扩大品牌影响范围,提高社会认知度。"同时,为引导品牌建设和依法维护权利,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对地理标志保护、标识类权利获取、技术类权利获取、注册域名、权利运用、文化保护及打造国际品牌等作了规定。

  《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岭南中药材保护,规范利用岭南中药材资源,促进中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岭南中药材的种源、产地、种植、品牌等保护活动。
  本条例保护的岭南中药材种类(以下简称保护种类),是指具有广东道地特征的化橘红、广陈皮、阳春砂、广藿香、巴戟天、沉香、广佛手、何首乌等八种中药材。
  本条例对岭南中药材实行动态保护。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岭南中药材保护实际需要,对符合广东道地特征的中药材经过统一遴选增加新的保护种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新增加保护种类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原则】 岭南中药材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资源保护与提升质量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岭南中药材种源、产地、种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岭南中药材品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岭南中药材保护的专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商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岭南中药材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岭南中药材保护具体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岭南中药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岭南中药材保护规划和综合措施的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落实保护工作。

  第六条【保护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岭南中药材保护规划,统筹岭南中药材种源、产地、种植、品牌等保护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岭南中药材保护规划,制定岭南中药材保护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资金保障】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岭南中药材保护专项资金,制定保护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合理分配保护种类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布。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岭南中药材保护工作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鼓励措施】 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岭南中药材基础研究,继承创新传统生产技术,发展现代生产技术,为岭南中药材保护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其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为岭南中药材保护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在保证或者提高药性、药效的前提下,创新岭南中药材育种、种植、采收、产地初加工等技术。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岭南中药材保护工作,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和咨询等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应岭南中药材生产的金融产品,加大对岭南中药材生产的信贷投放,改善金融服务。

  第九条【宣传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岭南中药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岭南中药材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质量控制体系】 省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药品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和完善岭南中药材保护种类地方标准。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支持运用现代中药分析技术方法研究制定保护岭南中药材质量控制和物种鉴定标准。
  鼓励岭南中药材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

  第十一条【中药材商品规格等级】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岭南中药材保护种类的商品规格等级标准,促进岭南中药材产品质量的提高。

  第十二条【质量追溯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省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公共平台,建立保护种类育种、种植、采收、加工、流通的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岭南中药材质量安全追溯编码方案。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质量追溯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岭南中药材生产者建立质量追溯制度。
  岭南中药材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岭南中药材进入流通市场应当使用质量安全追溯编码。

  第十三条【生产服务体系】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科研机构构建岭南中药材生产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岭南中药材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转化和推广应用,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岭南中药材生产信息及趋势预测。

  第十四条【资源动态监测和信息服务体系】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中药资源动态和信息服务体系。依托科研机构建设省级中药原料质量监测技术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建立监测站,开展中药资源信息收集、整理与动态监测,加强岭南中药材产地土壤、水质及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生产技术规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或者林业等有关部门加强传统岭南中药材生产技术的继承和创新。以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为载体,指导保护种类生产者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支持科研机构继承和研究岭南中药材种子种苗培育、种植、采收等技术,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做好在适宜地区的推广工作。

  第十六条【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业人员列入农村科技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加强对岭南中药材从业人员的培训。定期举办技术人员培训,组织中药材技术专家巡回指导,培养保护种类资源保护、繁育种植、鉴定技术和信息服务专业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推动岭南中药材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政策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岭南中药材种植以及品牌等保护需要,依法依规通过政策扶持、经费补贴等措施给予优惠。

  第十八条【企业合作】 引导和支持企业与岭南中药材种植者通过签订合同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模式,由企业提供岭南中药材生产原料和技术服务,并实行成品回购,推进优质优价,促进岭南中药材产品质量的提高。

  第三章 种源保护

  第十九条【种质库圃及种源采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集中分布的岭南中药材天然种质资源,可以依法设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省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专业机构统一建立保护种类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圃、种质基因库,为良种繁育科学研究提供可持续利用种质资源。
  采集岭南中药材天然种质资源,应当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循采大留小、采密留稀、划片轮采、采育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的设立】 对保护种类种质资源的选育及保护工作,通过设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进行。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繁育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
  化橘红道地产地化州,广陈皮道地产地新会,阳春砂道地产地阳春,广藿香主产地湛江,巴戟天道地产地德庆、广佛手主产地高要,何首乌主产地肇庆,沉香主产地东莞、中山、茂名等地,应当优先设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
  设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生产保护种类良种隔离、栽培条件和保存良种的条件;
  (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三)具有相关保护种类的采种林或者母种田;
  (四)具备一定的种子种苗产出能力。
  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的设立由生产者、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和保护】 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应当执行本条例对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和保护的相关规定,并施行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种子种苗供应】 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生产的种子种苗,应当优先供应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
  禁止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质资源。

  第二十三条【育种规程】 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应当制定和执行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建立质量保证制度,对本基地种子种苗生产、初加工等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生产具体规范】 岭南中药材种子种苗生产实施传统与现代繁育技术相结合,以保持岭南中药材遗传特性的稳定。
  生产沉香种苗应当选择八年以上具有优良性状、遗传稳定的白木香母树做原种采集株;阳春砂、广藿香、巴戟天、何首乌等以根状茎、茎插条等营养器官进行种苗生产的种类,应当选择典型性状稳定、道地性强的母株为生产种苗的材料;化橘红、广陈皮、广佛手等嫁接苗的生产应当以减少种质变异、保持纯正遗传性状为原则,选择适宜的砧木和母种接穗材料。
  在保持道地种性前提下,鼓励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保护种类的种质资源创新、品种复壮、品种改良等培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种子种苗检验】 种子种苗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规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做非种用处理。
  禁止假冒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种苗产品。

  第二十六条【进出口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岭南中药材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岭南中药材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由受理申请的部门依法办理。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二十七条【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的设立】 对保护种类产地的保护,通过设立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进行。
  设立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适宜种植岭南中药材的地理、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
  (二)已经形成科学的种植方法、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效益等比较优势;
  (三)生产道地、珍贵、濒危、渐危岭南中药材的特定地区,或者已经形成种植规模、在岭南中药材市场占有较高份额的主产地区。
  (四)生产的岭南中药材应当以药用为主或者优先作为药用。
  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的设立程序以及保护标志的设立,比照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执行。

  第二十八条【生产基地剔除】 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不再符合设立条件,并已经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质量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经本级市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剔除。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也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确认后,告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由其予以剔除。
  需要对基地土壤、水源、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

  第二十九条【生产基地建设】 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由省人民政府依照保护规划实施,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重点建设优质岭南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的生产基地,在生产基地培育符合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岭南中药材产地初加工企业。

  第三十条【生态维护】 岭南中药材生产者应当合理安排岭南中药材生产,不得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的生态环境,对岭南中药材产地造成污染。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保护】 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及周边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施工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控制扬尘、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施工场地的自然环境。
  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周边距离由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章 种植保护

  第三十二条【种子种苗选用】 在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种植保护种类,应当优先选用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生产的种子种苗。

  第三十三条【实行种植规程保护】 保护种类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岭南中药材生长发育特性,按照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定保护种类种植技术规程,并按照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生产。

  第三十四条【具体种植规程】 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按照保护种类的特定技术规范进行种植,保持岭南中药材质量稳定。
  阳春砂应当推广林下套种等模式,广藿香应当采用套种、轮作种植等模式,巴戟天应当采用立体生态种植等模式。创新种植模式应当符合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种植生产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林地保护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种植投入品,禁止使用高毒、剧毒农药,禁止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

  第三十五条【环境标准】 岭南中药材种植环境应当保持适宜的种植自然条件,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空气符合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二)土壤符合土壤质量二级标准;
  (三)灌溉水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
  土壤质量至少每两年检测一次,灌溉水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第三十六条【农艺管理】 岭南中药材种植者应当针对岭南中药材生长发育特性和不同的药用部位,通过田间农艺管理措施调控岭南中药材生长发育,保持质量稳定,提高药材产量。

  第三十七条【施肥要求】 种植者应当根据岭南中药材的营养特点及土壤的供肥能力,确定施肥种类、时间、数量和方法,肥料的种类应当以有机肥为主,科学合理地使用化学肥料。

  第三十八条【病虫害防治】 种植者在病虫害的防治过程中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农药,以使岭南中药材的农药残留等指标符合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采收规范】 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确定适宜的采收时间和方法,避免因提早、推迟采收时间或者采收方法不当影响岭南中药材质量。
  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对采收的保护种类进行取样,送省级中药原料质量监测技术服务中心进行检测,送检质量不达标的,不得入药使用。
  采收机械、器具应当保持清洁、无污染。

  第四十条【产地初加工】 对岭南中药材进行产地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得污染、破坏中药材有效成分。

  第四十一条【种植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岭南中药材种植保险产品,构建市场化的岭南中药材种植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机制。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保险费补贴。

  第六章 品牌保护

  第四十二条【设立品牌推广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省岭南中药材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行业组织设立专门的保护种类品牌推广中心,培育岭南中药材知名品牌,促进岭南中药材的品牌化经营。
  保护种类品牌推广中心应当提供品牌培育、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服务,协助岭南中药材品牌相关权利持有人扩大品牌影响范围,提高社会认知度。

  第四十三条【地理标志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支持行业协会、岭南中药材生产者依法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已经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或者已经取得地理标志商标权的保护种类,应当整合保护资源,扩大品牌效应。
  使用岭南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加强品牌信息保护。

  第四十四条【标识类权利获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岭南中药材行业协会、生产者等,及时通过申请商标注册获得专用权保护。
  经济合作社、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及时申请岭南中药材特定种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专用权保护,并依法许可其成员或者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岭南中药材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岭南中药材商标持有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五条【技术类权利获取】 岭南中药材生产者在种子繁育及种植过程中,通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等活动取得发明创造成果的,应当在向社会公开之前及时申请专利。不适宜申请专利制度保护的发明创造成果,应当依法实施商业秘密保护。
  涉及濒危野生的岭南中药材培育关键技术和产品的专利申请,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书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向国外转让濒危野生的岭南中药材培育技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注册域名】 鼓励、支持岭南中药材生产经营者对企业品牌和产品注册域名,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权利运用】 取得岭南中药材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权利人,应当按照商标注册证和专用标志证书核准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确需增加使用范围的,应当依法另行申请。
  注册商标、专用标志的权利人有权对商标、专用标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许可其成员或者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使用人在其生产经营的岭南中药材的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以及在广告宣传、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该注册商标、专用标志。

  第四十八条【文化保护】 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弘扬特色岭南中药材文化,加强岭南中药材育种、种植、采收、加工技艺交流,做好岭南中药材珍品、精品收集和有关珍贵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非遗保护传承】 鼓励和支持开展有关岭南中药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传承、传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岭南中药材理论、制作技艺和方法,应当组织遴选保护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十条【打造国际品牌】 支持岭南中药材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多方认可的岭南中药材标准,促进岭南中药材国际贸易便利化,鼓励岭南中药材出口企业在出口国及时申请商标注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良种基地、生产基地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或者林业等有关部门建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并组织专家评审,促进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五十二条【质量信用等级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护种类质量信用等级档案,将对保护种类种植、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评价和监督结果登记建档,分级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假冒伪劣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岭南中药材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商标侵权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扩大、转让、冒用岭南中药材商标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十五条【地理标志侵权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对擅自使用、伪造、转让、买卖、出租地理标志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十六条【举报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岭南中药材保护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收到检举和控告,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种源保护违法责任1】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种源保护违法责任2】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种子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质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政策扶持、经费补贴等优惠措施,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九条【种源保护违法责任3】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执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规程,或者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质量标准仍做为种用的,或者假冒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种苗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产地保护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的生态环境,对岭南中药材产地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产地保护法律责任2】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及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种植保护违法责任1】 违反本条例三十三条规定,未按照保护种类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政策扶持、经费补贴等优惠措施,并予以公布。

  第六十三条【种植保护法律责任2】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种植投入品,或者使用高毒、剧毒农药,或者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品牌保护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域名专用权,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相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未经许可使用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相近似标识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十五条【主管部门人员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收到检举和控告,不依法查处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主管部门人员法律责任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岭南中药材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用语解释】 本条例所称道地,是指具有特定自然条件、生态环境,所产中药材功效地道实在、确切可靠,较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品质佳、疗效好的地域。

  第六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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