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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28

发文字号

闽卫妇幼[2018]1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2-28

颁发部门

省公安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通知

闽卫妇幼[2018]119号

2018年12月28日

各设区市卫计委(卫健委)、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卫计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样证将分别由省卫健委、省公安厅逐级发放至各级证件管理、签发机构和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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