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川教[2005]201号)
各市(州)教育局、卫生局、水利(水务)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关怀下,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积极开展农村学校饮水改造工作,使部分学校的饮水卫生安全状况明显改善。但是,受经济发展等条件制约,全省农村学校的饮用水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水源水质较差,不少学校直接从水井、机井、江、河、湖、库及堰塘中取水饮用,很多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二是水污染严重,受多种因素影响,一些地方的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已成为有害物质传播的重要途径,由此引起的传染性疾病和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三是对水源的监控乏力,致使饮水成为影响学校师生健康安全的重要因素。
为尽快解决农村学校饮水问题,维护师生员工健康安全和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在促进农村教育全面发展,推动小康社会建设进程中,必须全面推动农村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下,危房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饮水等其它问题逐渐凸现。在中小学校这个未成年人集中的特定环境里,不卫生的饮用水不仅容易造成中毒事件,导致疾病流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且长期饮用后,可能对少年儿童生长发育产生不良后果,甚至影响他们一生。解决农村学校饮水卫生安全问题已成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级教育、卫生、水利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改善农村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状况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履行应尽职责。要抓住国家重点解决农村饮水问题的机遇,把这项工作纳入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过问这项工作,并且纳入目标考核管理中去,落实责任,周密安排,加强督查,确保质量,使这项工作尽快收到明显效果。
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解决农村学校饮水卫生安全问题必须立足长远,着手眼前,标本兼治,讲求实效。要把改造条件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同步推进。当前,首先要抓好饮水条件改造工作,为饮水卫生安全问题的根本好转提供物质保障。
1、学校饮水改造工作必须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要把解决农村学校饮水安全问题列入各级政府社会事业发展计划,作为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重要内容,优先加以解决。要像自贡市一样,政府统筹,部门配合,把学校饮水改造作为政府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督促、全力推进,迅速收到明显效果。
2、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各级教育、卫生和水利(水务)部门要对辖区内学校的饮水状况进行普查,摸清水源的水质和卫生情况,分类登记造册。要有计划地推进这项工作,根据问题大小和工程难易程度,结合校点布局调整规划,逐校研究制定可行的改造方案,报当地政府决策。在工作步骤上,首先解决寄宿制学校和有食堂(蒸饭)学校的饮水问题,对一时无法改造水源的学校,要指导督促其制定出饮水卫生安全监控措施并认真执行。
3、多渠道筹措资金。学校饮水改造工程要以当地政府投资为主,同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包括引导农村群众投工投劳),多渠道筹措资金。各部门掌握的国家和地方饮水改造资金,要在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下,积极向学校饮水改造工程倾斜。责任部门要制定措施,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资金不被挪用浪费,确保工程质量。
三、落实责任,加强管理
农村学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牵涉面宽,情况复杂,必须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教育、卫生、水利等部门和学校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这项工作。
(一)部门要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督促工作。
水利部门要把学校饮水问题纳入当地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规划中,作为实施的首选项目,同时负责水源的选择确定和施工过程的技术保障。卫生部门要对学校饮用水源的水质卫生状况进行有效监督,同时指导学校做好饮水卫生安全日常管理工作。教育部门在新建、改(扩)建学校时,要把饮水工程纳入规划中,同步建设,同时根据卫生部门的建议,督促、帮助学校做好饮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都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制度措施,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处科室、岗位和人员,加强检查、督促和考核,确保这项工作长期有序进行。
各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相互支持。要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农村学校水源改造和饮水管理的有效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保护水源、供水设施等)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请他们出面协调解决或指导纳入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的要求中。
(二)学校要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管理。
学校是师生在校饮水卫生安全的具体管理者,必须切实履行好相应职责。要把饮水卫生安全作为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的学校必须有领导分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同时安排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参照《四川省学校自建集中式供水卫生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饮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饮水的消毒、监测都要做好记录并进入学校卫生安全工作档案。其他学校也要加强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在卫生安全教育中,都要把饮水卫生作为重点之一,帮助学生增强饮水卫生安全意识,掌握饮水卫生安全常识,提高他们在饮水卫生安全方面的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配合,共同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饮用水,同时做好供水设备防投毒、防烫伤等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卫生、水利等行政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学校饮水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附件:四川省学校自建集中式供水卫生指导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水利厅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附件:
四川省学校自建集中式供水卫生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对学校自建集中式供水的管理指导,有效预防肠道传染病和中毒性疾病等突发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村镇供水设计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水源选择的卫生要求
1、水源选择原则: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设施要与其它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距县城、集镇自来水厂较近的学校,可依托已有自来水厂,延伸自来水管线发展自来水。新建工程选择水源时,应当根据当地历年来的水文、地质等资料,从卫生、环保、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综合考虑,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好,便于防护的水源,并经水源水质监测,当地卫生部门的卫生学评价合格,国土及城镇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学校水源应优先选择地下水,其次是江河水、湖水、塘水。地下水的选择应尽可能远离污染源,地面水的取水点应尽可能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2、 水源水质的卫生要求: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水源水的毒理学指标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水源水的微生物指标经净化消毒处理后,必须符合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作为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作为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当符合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二、 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
1、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卫生防护:
(1) 水井周围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或化粪池,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2) 取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尽可能修建取水层在第一不透水层以下的深井,并修建符合要求的井壁、井台、井栏、井盖、排水沟和泵房等设施。
井壁:上部使用钢管、水泥、混凝土及其它符合卫生要求的不透水材料封闭严密,下部(含水层部分)为滤水管。
井台:井口周围用不透水材料(如混凝土)建半径为1.5~2m、高出地面20cm以上的井台,井台表面从中央向四周倾斜,井台周围设排水沟。
井栏:井口的井壁高出井台20~30cm。
井盖:用不透水材料设易于开启和上锁的井盖。
井房和泵房:修建专人管理,可上锁的井房和泵房。
(3)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过滤蓄水池等制水、供水设施周围不小于10米的范围内不得修建禽畜饲养场、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
2、以地面水为水源的卫生防护: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从事网箱养殖,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或剧毒的农药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水源为水库和湖泊水时,应根据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三、 制水、供水卫生要求
学校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必须达到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1、应当根据水源水质状况设置必要的净化设施、设备。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应进行沉淀(或澄清)、过滤处理,以地面水为水源的应进行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等常规净化处理。如经常规净化处理后某些指标仍达不到要求还需进行特殊的净化处理。
2、必须采取消毒措施,并保证落实。
无论水源水是地下水还是地面水,也无论水源水质的好坏,都必须设置消毒设施、配置消毒药品对水质进行消毒。
(1)消毒方法:常用的水质消毒方法有氯化消毒法和二氧化氯消毒法。
氯化消毒法即使用漂白粉、漂白粉精粉(片)、次氯酸钠、三氯异氰尿酸钠等含氯制剂消毒。
二氧化氯消毒法可采用稳态二氧化氯或二氧化氯发生器进行消毒。
(2)氯化消毒法:水源和水质状况不同,所需消毒剂的用量也不一样,一般每升水需0.5mg~4.5mg有效氯。通常情况下地面水较地下水消毒剂用量大,浅井水较深井水消毒剂用量大,净化前消毒剂用量较净化后消毒剂用量大。
一般采用滤后消毒法,即在沉淀过滤等净化处理后加消毒剂。可使用加氯机、缓释加氯装置,也可采用供水前在清水池、蓄水池或盛水容器中投药加氯的方法,即根据水量和消毒剂有效氯含量计算应加氯量,将消毒剂溶解后投入水中,充分混合作用30分钟后供水。
对于因条件有限或水质良好未设立沉淀、过滤、蓄水等设施,直接从井中取水使用的学校,也可采用在井中直接投药的消毒方法。一种方法是根据水深和井直径计算出井水水量,每天早晨和午后用水前向井内投加消毒液,用干净的取水桶或竹竿震荡数次,30分钟后使用;另一种方法即将消毒剂装在有孔的容器内(可用竹筒、塑料瓶、陶瓷罐等)放入水面下,使容器中的氯不断渗出与水接触,达到连续消毒的效果。
以上氯化消毒法都需要经常测定水中余氯含量,以调整加氯量,保证消毒剂与水接触30分钟后,水中余氯含量保持在0.3~0.5mg/L,管网末梢水余氯应随时≥0.05 mg/L。
3、学校应选择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净水剂、消毒剂和水管等符合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并向厂家或商家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学校自建集中式供水的水箱、水池必须加盖上锁;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四、 水质检验和监测要求
对水质进行检验和监测,可以了解水质状况,及时发现饮水受污染的情况,以便采取有效的措施,也便于合理进行净化操作管理,确保饮用安全。
1、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时,必须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对水质进行全面分析,出具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水质本底检验报告。
2、在水质无明显变化、无新增污染源等正常情况下,由卫生部门按照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监测项目和频次,但每学期不得少于一次。
3、学校要尽可能开展日常水质微生物项目自检,使用氯化消毒而无条件开展水质微生物项目自检的学校,必须配置余氯快速检测设备,开展消毒效果监测,即每次在加入含氯消毒剂30分钟后测定水中余氯含量。
五、 卫生管理要求:
集中式供水学校要自觉遵守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85)和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2、学校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新建或检修水处理设施、设备和管网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通水;水井和水箱、水塔、水池等贮水设备每半年必须淘洗(清洗)和消毒一次,开学前对管网末梢进行放水清洗。
学校应建立水质污染应急处理和报告制度。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和投毒事件的发生。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必须在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应建立生活饮用水档案管理制度。收集保存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和标准,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和管线图,水质监测检验报告,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及培训记录,卫生监督文书,消毒记录和余氯监测记录。
3、管水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管水工作。
管水人员具体负责水源的卫生防护、供水设施的维护、饮水的消毒和消毒效果监测记录等工作。采用氯化消毒的学校,应根据监测情况调整加氯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