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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3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8-07-1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银川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17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37号提案的答复

2018年7月17日

农工党委员会:

  你委提出的“关于提高护士护龄津贴的提案”收悉。该提案由我局承办(市财政局、市卫计委联合办理)。我局在接到你委提案后,及时于你委联系,并就关于护士护龄津贴有关政策事宜与你委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经我局主要负责人谢金海同志审核同意,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护龄津贴是1985年国家出台的政策。《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1985]41号)规定,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发给护士工龄津贴: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的,每月10元。此后,国家再未出台相关调整护龄津贴政策,也并未将调整权限下放。虽然,我局也多次建议自治区人社厅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调整教护龄津贴,但一直没有进行调整,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反映此问题的力度。

  另外,现行工资政策规定,护理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护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要高于其他医疗、医技人员。

  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思泽峰 联系电话:688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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