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川卫函[2019]98号
2019年4月26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中医药局:
为加快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就近便利就医,缓解城市大医院“看病难”问题,助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落地,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防结合功能定位,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9]210号)精神,决定启动我省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现将《四川省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9]2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建成一批就医环境好、医防功能强、服务质量优、运行机制活、群众满意度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更好满足群众就近方便就医和健康管理的需求,切实增强群众健康获得感,进一步助推分级诊疗制度的完善和落地落实,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优先。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群众健康“守门人”职责,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治结合的功能定位和公益性质不变,经营性质不变,现有财政补偿水平和优惠政策不降低不缩水。
(二)坚持需求导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为出发点,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为主线,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四位一体”的服务功能,增强群众对社区医院的信任度和获得感。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成熟一个设置一个,数量服从质量。
(三)坚持激励创新。打通优质资源下沉渠道,深化“三医”联动改革,探索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先行先试,激发基层内生动力,提升基层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
三、试点范围与申请条件
(一)范围。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可申请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试点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鼓励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参与。
(二)申请条件。
1.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在资金投入、人员配备、政策保障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勇于在一些重大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体制机制创新。
2.试点机构服务常住人口原则上不少于5万人,实际开放床位不少于30张,床位使用率大于75%,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年门诊量不少于5万人次。
3.与上级综合医院建有紧密医联体关系的机构和曾获省级以上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百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的机构,以及“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达到推荐标准的机构优先。
四、试点建设主要任务
(一)着力强化硬件建设。
1.临床科室建设。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和《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对科室设置的基本要求,至少设置全科医学、内科、老年医学科、外科、妇科、儿科、急诊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心理)科、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血液透析科等专业科室中的5个二级学科科室,有条件的可设置部分三级学科科室;至少设置2个中医二级科室。
2.医技等科室建设。至少设置医学检验科(化验室)、医学影像科、心电图室、西(中)药房。有条件的可设置胃镜室等功能检查室。影像诊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等科室可由第三方机构或者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3.其他科室建设。应当设有治疗室、注射室、输液室、处置室、观察室,并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同时,至少设有综合办公室(党建办公室)、医务科(质管科)、护理科、院感科、公共卫生管理科、财务资产科。有条件的可设置宣传科、信息科、病案室等。
4.房屋设备建设。根据满足群众方便就医的需求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优化科室布局和就医流程,美化就医环境。依据科室设置以及群众常见病、多发病诊治需求,配备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
(二)着力完善医疗功能。
1.提升门诊能力。针对常见病和多发病全面开展系统性、完整性的疾病诊治能力培训。鼓励开展特色科室建设。鼓励上级二、三级综合医院医师到试点机构执业,开设专家门诊、全专联合门诊。鼓励使用临床辅助决策诊疗系统。
2.提升住院能力。住院病房床位可按照服务人口1.0-1.5张/千人配置,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病床主要以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为主,支持有条件的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床位,可设家庭病床。鼓励与医联体上级医院开设联合病房。开展手术操作的社区医院应当设置手术室、麻醉科,病理诊断可由第三方机构或者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3.提升中医能力。设立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并相对独立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占本机构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且应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能提供中药饮片、针刺类、灸类、刮痧类、拔罐类、推拿类、敷熨熏浴类等项目中的6类20项中医药技术方法。
4.提升质控能力。以医疗质量安全为底线,严格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立医疗质控管理体系,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强化医院感染控制,规范医疗行为,严格落实医疗废弃物处置制度。强化上级医联体医院业务技术指导,加强医疗服务质量与上级医院同质化管理。
(三)着力促进医防融合。
1.转变服务模式。大力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组建以执业(全科)医师为主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积极开展个性化签约和电子化签约,对签约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家庭医生归口和动态管理。
2.注重健康管理。按照服务规范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创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方式,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向健康管理转型。鼓励探索以群众健康意识增强、慢性病干预效果显现为导向的绩效评价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机构内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分配机制。
3.提供连续服务。做好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急危重症识别转诊,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病人,以及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等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实现慢性病防、治、管、康整体融合。
4.增强辐射功能。发挥社区医院的示范标杆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建立基层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安宁养护、基层卫生人才培训“四个中心”,开展疾病早期筛查和健康指标量化评估,开通上转下接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承担基层卫生人员实训任务,体现区域基层卫生资源集合效应。
五、支持政策
(一)完善机构编制岗位管理。试点机构所需人员编制在县(市、区)核定的卫生系统编制总量内调剂。新进编制人员以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等紧缺专业为主。乡镇卫生院和贫困县(市区)、民族地区的试点卫生事业单位可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其所聘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
(二)加强试点机构空编补员。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卫生事业单位考核招聘急需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知》等政策精神,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内,试点机构自主确定招聘人员的规模和专业、职业资格、年龄等条件,按规定进行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考核招聘,并按权限办理审核确认等聘用手续。
(三)完善绩效工资制度。严格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合理核定试点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并动态调整,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试点机构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允许试点机构设立全科医生津贴项目以及对医务人员值班、夜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毒有害岗位等予以补助。
(四)优化医保支付方式。对符合规范转诊要求从试点机构上转住院的,累计计算住院起付线;向下转诊至试点机构住院的,取消住院起付线。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依托试点机构推进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试点机构。医保资金总额控制指标向试点机构适当倾斜。通过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到试点机构就医。
(五)完善药品供应保障。试点机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用药要与建立医联体(含医共体)关系的上级医院用药相衔接,对上级医院下转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患者,可持相应处方由试点机构提供相应药品,实现上下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协调联动。试点机构根据实际的诊疗项目,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在试点机构就诊可开具不超过2个月的长期药品处方,享受便利服务。
(六)加大放管服政策倾斜。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后,经评估达到相应水平的可开展一级、二级手术。对三级及以下级别手术,执业监管等部门要严格审查谨慎审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能力提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先纳入项目经费安排。各地要在床位设置、设备配备、特色科室建设、医疗技术准入、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比、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二级医院评审。
六、工作程序
(一)确定试点机构。各地依据社区医院试点申请条件,申请试点机构,逐级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2019年申请试点机构名单附后)。
(二)启动试点建设。各地各单位根据社区医院建设试点任务要求,抓紧落实临床科室建设、人员设备配置、体制机制建立等方面工作,加强体系和内涵建设。各相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支持。
(三)开展指导督导。省卫生健康委组建社区医院建设试点专家组,制定社区医院建设和验收标准,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院等级评审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指导,确保试点工作质量。
(四)完成评估挂牌。2019年10月底前,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试点机构进行评估和公示。对符合申报条件并完成建设任务的试点机构,按照《社区医院基本标准》等有关规定,由负责相应审批权限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加注社区医院名称,可以“××县(市、区)××社区医院”、“××县(市、区)第×医院”或“××县(市、区)××医院××分院”为加挂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作为机构的第一名称保持不变。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是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大政策,是贯彻实践“以基层为重点”的具体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平稳有序开展。各试点机构要把握机遇,强化管理,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务求实效。
(二)健全机制。试点工作要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细化工作方案,启动试点工作,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在编制管理、人事薪酬、项目安排、医保引导等方面通力配合,积极支持,形成合力。
(三)总结推广。各地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建立健全适应群众看病就医的新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积累宝贵经验,以不断完善和总结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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