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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29

发文字号

黔食药监函[2018]3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29

颁发部门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黔食药监函[2018]326号

2018年10月29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省局组织开展的食盐市场流通环节188批次监督抽检,2批次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抽检结果反映我省食盐市场存在一定质量安全风险,为进一步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食盐监管基础数据,压实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食盐违法行为,杜绝发生系统性食盐安全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把监管责任落实到位。进一步提高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认识,对本辖区存在的食盐安全风险认真排查,拟出问题清单,逐一进行整改。要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压实监管任务,把责任落实到人,严肃查处食盐安全监管渎职行为。
  (二)把食盐安全风险隐患处置到位。一是相关市(州),县(市、区、特区)对抽检不合格食盐要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盐流通环节抽检结果的通报》(黔食药监函[324]号)要求依法处置,并做好整改和监督工作。二是对省局暗访调查反馈的隐患问题,要迅速进行处置和回复,及时排除风险隐患,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坚决予以处罚。三是各市(州)要加强对辖区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好监管责任。
  (三)把食盐经营者食盐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履行进货查验责任,索取由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具的有效发票,并建立食盐进销登记台账。发现经营者未严格落实相关制度,经过提醒、教育仍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二、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快完善食盐监管基础数据,掌握本地区食盐经营情况。一是在前一阶段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信息统计台账登记工作中,部分地区统计数据与市场实际情况不符,未充分采集省外进入当地开展经营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信息和经营情况,各地要查缺补漏,继续坚持在开展日常检查过程中补充完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统计台账。二是省局将适时推进食盐零售户统计工作,食盐零售户覆盖面广,数量大,采用传统巡查登记方式工作量庞大,为减轻基层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省局正在研究更为科学有效的统计方法。各地也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对食盐零售户进行统计,并从中探索总结适合基层运用的统计方法,为全面开展食盐零售户(餐饮)信息统计台账登记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二)加大食盐安全监督抽检力度。今年还未开展过食盐抽检的市(州),要在本年内开展一次抽检,做好本地区食盐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提前规划2019年食盐安全监督抽检,拟定食盐流通环节抽检方案,并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增加食盐抽检专项经费和抽检频次、批次,扩大抽检范围,做到抽检区域全覆盖,进入我省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产品品种全覆盖,特别是把乡镇和农村集贸市场列为重点抽检区域。
  (三)深入开展打击危害食盐安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省食药局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危害食盐安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黔食药监发[2018]16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等非法从事食盐批发的行为,涉嫌违法经营的坚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省局将于11月起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做好节日市场专项检查。元旦、春节即将临近,各地要合理安排时间,部署开展食盐安全专项检查工作,除检查食盐零售店、超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销售的小包装食盐外,还应针对节日特点加强对餐饮店和腌制食品、熏制食品等食盐使用量大的现场制售生熟食加工店的检查力度,确保人民群众食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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