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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10

发文字号

冀劳社办[2008]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10

颁发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8]7号

2008年1月10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的要求,为了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需要,保障参保儿童的基本用药需求,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我省在劳动保障部增补36个儿童药品品种基础上,增补3个儿童用药品种。现将上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略)

  1、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

  2、河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乙类)增补品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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