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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下放医疗机构审批权力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05

发文字号

冀卫医函[201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05

颁发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下放医疗机构审批权力衔接工作的通知

冀卫医函[2016]9号

2016年4月5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要求,500张床位以上三级以下综合医院、100张床位以上三级以下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的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不含增加床位)的行政权力,下放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为切实做好下放权力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
  按照职能和要求,省卫生计生委仍负责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和100张床位以上专科医院的设置和增加床位的审批工作;省中医药管理局仍负责100张床位以上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设置和增加床位的审批工作。请各地各单位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继续做好初步审核工作。对省级设置审批的三级以下医疗机构,各市要严格按照设置审批内容做好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注册,及时将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录入医疗机构联网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已核发设置批准书,尚未办理执业登记的三级以下医疗机构,应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提出执业注册申请。

  二、做好下放机构衔接管理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将石家庄市妇幼保健院等125家省级注册医疗机构的注册管理权下放至各市。各市要及时通知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要求,做好医疗机构注册档案的建立和注册管理工作。各市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进行变更登记后,要将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发至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以便及时变更系统信息。涉及的医师注册信息,可由各市统一办理集体变更。

  三、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下放的行政权力不得再次下放。各市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确保精准落地。要制定接收事项承接方案,规范管理措施,及时调整公开本级行政许可目录清单。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注册管理服务指南,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

  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药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下放权力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做好下放权力的衔接工作,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管理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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