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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29

发文字号

冀医保字〔202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1-29

颁发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省委省政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最新要求落实落地,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保障系统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切实将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省医疗保障局成立以局长赵新喜为组长,副局长李胜群、张均为副组长,各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省医疗保障系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应对处置工作,协调推进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胜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具体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精准施策,切实做好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各项保障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坚决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的通知》(冀医保函〔2020〕8号)要求,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再明确以下措施:

1、对因疫情需要,定点医疗机构需开通医保结算“发热门诊”和“发热病区”的,建立绿色通道,即时办理。

2、对于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没有挂网的品种,医疗机构可先采购后备案,同时建立企业挂网绿色通道,随时申请,随时增补挂网,确保用药需要。

3、优化工作流程,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做到春节假期经办服务不间断。

4、疫情防控期间,购置医用防护口罩可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请各市将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冀医保函〔2020〕8号文件和上述措施及时通知定点医药机构。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每天中午12时前,向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报送本市前一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人数、医疗费用、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支出等情况。

三、加强值班值守,畅通业务渠道

自1月24日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开始,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的负责同志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包括一线经办窗口)取消休假,要坚守岗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治医疗保障工作。疫情期间,所有工作人员不能出差,暂停因公出国(境),已批准的团组,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出访,并请做好取消或推迟出访的对外联系及相关工作。各级医保经办窗口要保证经办业务畅通、稳定,不受疫情影响,及时完成支付报销等相关业务,保证经办效率。窗口单位要配发消毒洗手液、消毒水、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医用口罩等防护物品,每日打扫办公场所,保证经办大厅清洁卫生、空气畅通,做好疫情防控,为参保群众提供整洁、安全的经办场所。

请各市负责将上述要求通知到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并严格遵照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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