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深府办函[2018]371号
2018年12月2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反映。
深圳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6]1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委)统一领导。市食药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药安办)受其委托,会同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重点考核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情况,内容覆盖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根据年度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内容调整,并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细则中明确。
第六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食药安办每年在市年度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后1个月内发布我市当年考核方案及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实地检查。市食药安办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细则,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当年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二)自查评分。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当年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报市食药安办。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自评报告中的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报市食药安办。各成员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专业测评。根据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要求,市食药安办委托专业机构,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测评,于当年12月底前将测评结果报市食药安办。受委托机构对测评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五)综合评议。市食药安办汇总实地检查、部门评审、专业测评等情况后,会同市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经市食药安委审核后,通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评议、考核和评价相关工作应当吸收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消费者委员会、新闻媒体和市民代表参加。
第九条 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大于或等于十个区平均分的为A级,其余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一)对发生在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辖区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辖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的重要参考。考核中发现需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一)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由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被约谈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不得参加相关年度评奖、获颁荣誉称号等。
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排在最后两名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由市食药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若该区当年考核结果为C级,不作重复约谈。
约谈情况纳入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三)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考核通报中指出的问题,自收到通报后一个月内,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书面报告市食药安委。
第十一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药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