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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35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7期总第87期)

发布日期

2017-05-0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甘肃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05

颁发部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35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7期总第87期)

2017年5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期,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组织抽检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粮食及粮食加工品等4类食品235批次样品,抽检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01批次,不合格样品34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87批次, 不合格16批次;水果制品104批次, 不合格18批次;乳制品37批次、粮食及粮食加工品7批次, 均全部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天水火头军绿色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的秋姑娘纯菜籽油,酸值(KOH)检出值为2.2mg/g。标准规定为≤0.30mg/g;溶剂残留检出值为23.5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天水火头军绿色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的秋姑娘纯菜籽油,酸值(KOH)检出值为2.2mg/g。标准规定为≤0.30mg/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武威晋尔鹏纯压榨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原武威安家油坊)生产的菜籽油(淳香),酸值(KOH)检出值为4.1mg/g。标准规定为≤0.30mg/g;苯并芘检出值为22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武威晋尔鹏纯压榨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原武威安家油坊)生产的胡麻油(淳香),苯并芘检出值为15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武威晋尔鹏纯压榨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原武威安家油坊)生产的菜籽油(淳香),酸值(KOH)检出值为4.7mg/g。标准规定为≤0.30mg/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六)酒泉市煜生园植物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100%纯正胡麻油,苯并芘检出值为22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七)甘肃永源红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花籽油,过氧化值检出值为10.9mmol/kg。标准规定为≤6.0 mmol/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八)陇南世博林油橄榄有限公司武都总店销售的标称陇南世博林油橄榄有限公司生产的世博林特级初榨橄榄油,过氧化值检出值为12mmol/kg。标准规定为≤10mmol/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九)平凉市崆峒区北塬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菜籽油,过氧化值检出值为7.7mmol/kg。标准规定为≤6.0 mmol/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临夏市伊禾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苯并芘检出值为27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一)临夏市伊禾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菜籽油,苯并芘检出值为20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二)临夏州安多益盛清真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油泼辣子专用油,苯并芘检出值为18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三)临夏州安多益盛清真食品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煎炒型),苯并芘检出值为78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四)和政县星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古法土榨油,苯并芘检出值为11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五)金昌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龙商场天庆店销售的标称山丹县绿海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菜籽油,过氧化值检出值为11.6mmol/kg。标准规定为≤6.0 mmol/kg;苯并芘检出值为11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六)武威市圆润达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苯并芘检出值为13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检验机构为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七)城关区雁滩路寿年水果干果店销售的标称满城县环山果脯制作有限公司生产的杏条,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3g/kg。标准规定为≤0.3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八)城关区雁滩路寿年水果干果店销售的标称满城县环山果脯制作有限公司生产的杏脯,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84g/kg。标准规定为≤0.3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九)城关区东副市场鑫德源干鲜经销部销售的海棠,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2.9g/kg。标准规定为≤0.3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兰州市城关区宏峰副食品批发部销售的冬果梨干,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8g/kg。标准规定为≤0.3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一)七里河区雪燕龙干鲜店销售的海棠果,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2.9g/kg。标准规定为≤0.3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二)马淑平食杂摊销售的情人梅,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50g/kg。标准规定为≤0.3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三)马子明食杂摊销售的乌梅,苋菜红及其铝色淀(以苋菜红计)检出值为2.9g/kg。标准规定为≤0.3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四)汪玉田食杂摊销售的海棠,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2.7g/kg。标准规定为≤0.3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五)汪玉田食杂摊销售的话梅肉,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2.8g/kg。标准规定为≤0.3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六)城关区雁滩全明园干果店销售的圣女果,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4.4g/kg。标准规定为≤0.35g/kg;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54g/kg。标准规定为≤0.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七)七里河区恒源真干果店销售的杏干,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6.2g/kg。标准规定为≤0.3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八)七里河区苏莱麻奈干果经营部销售的杏包仁,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2.0g/kg。标准规定为≤0.3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九)七里河区苏莱麻奈干果经营部销售的杏脯,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5.6g/kg。标准规定为≤0.3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十)七里河区致德干鲜土特产经销部销售的葡萄梅,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70g/kg。标准规定为≤0.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十一)七里河区致德干鲜土特产经销部销售的杏干,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5.6g/kg。标准规定为≤0.3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十二)七里河区致德干鲜土特产经销部销售的海棠果,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6.1g/kg。标准规定为≤0.3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十三)城关区雁滩栗姑娘干果店销售的杏脯,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7g/kg。标准规定为≤0.3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十四)兰州人人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红黄杏条,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52g/kg。标准规定为≤0.35g/kg。检验机构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兰州市、天水市、陇南市、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金昌市、平凉市、甘南州、临夏州、四川省、河北省、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兰州市、陇南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2017年7月10日之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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