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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3-10-12

发文字号

内财社规〔2023〕34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10-1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 科技领域 教育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前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调整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根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以及其他医改相关工作。具体内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支出。

(二)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院校培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学员的生活补助、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基地教学和考核设施设备购置与更新、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期间食宿费、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派出医师工作补助、全科医生特岗津贴等。

(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国家、自治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及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等支出。

(四)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中医(蒙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培养、中西医结合、中药质量提升、中医药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中医药文化宣传等支出。

(五)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各地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基金监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目录实施监管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按照健康内蒙古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支持重点。结合健康内蒙古战略和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时,如需盟市专门提供材料和数据作为依据,应由盟市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共同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盟市对上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是否突破预算规模,各盟市常住人口数、行政区划数是否准确,测算公式及结果是否存在技术错误,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依法下达预算。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的方式。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量、行政区划、绩效等因素。某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应拨付资金=(常住人口因素补助资金+行政区划因素补助资金)×绩效因素。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性补助。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某地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除新增项目外,其他项目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按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没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参照其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地方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某地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除新增项目外,其他项目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按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没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参照其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地方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基础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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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同时,为做好新形势下督查激励工作,强化正向激励促进实干担当,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盟市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性补助。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分配时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工作任务量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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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

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盟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各类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购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采购预算等需求。

第十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卫生健康及医疗保障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在申报资金、下达资金、分配资金,以及下达绩效目标等绩效管理工作时,应当将相关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依规履行资金管理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负责解释。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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