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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加强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17

发文字号

冀卫办医函[2018]1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2-17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加强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冀卫办医函[2018]139号

2018年12月17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规范辅助用药临床应用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112号)要求,现就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认识
  加强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具体要求,是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维护人民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加强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努力实现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目标。

  二、制订全省辅助用药目录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本机构辅助用药以通用名并按照年度使用金额(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由多到少排序,形成辅助用药目录,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个医疗机构报送的辅助用药品种原则上不少于20个。省直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本机构辅助用药目录,报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上报的辅助用药目录,以通用名并按照使用总金额由多到少排序,将前20个品种信息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报送表格见附件)。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市上报的辅助用药目录,制订全省辅助用药目录并公布。

  三、制订市级和各医疗机构辅助用药目录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全省辅助用药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市辅助用药目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所在地市级辅助用药目录的基础上,增加本机构上报的辅助用药品种,形成本机构辅助用药目录。其他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市级辅助用药目录。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制订辅助用药目录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将辅助用药目录纳入政务公开和院务公开管理,在官方网站或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
  (二)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于2018年12月21日前,将辖区内汇总的辅助用药目录报送我委,并在我委公布全省辅助用药目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布本市辅助用药目录。我委将定期对全省辅助用药目录进行调整,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1年。
  (三)医疗机构是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将辅助用药管理作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统筹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辅助用药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监测、评价等各环节的全程管理,并对辅助用药管理目录中的全部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医疗机构在调整完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时,如需纳入辅助用药,应当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评估论证辅助用药的临床价值,明确限定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严格遴选。
  (四)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辅助用药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运用考核结果,促进提升辅助用药科学管理水平。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辅助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依托相关信息平台,对辅助用药临床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及相关预警信息。医疗机构要根据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结果、药品使用量、使用金额等,科学设定辅助用药临床应用考核指标,定期对本机构辅助用药合理应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公示。

  联系人:张腾、张云策
  联系电话:0311-66165735、66165703
  电子邮箱:yaozhc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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