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结核病分级诊疗及报告转诊规范的通知
冀卫办疾控[2016]8号
2016年6月27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结核病分级诊疗工作,规范肺结核病报告和转诊工作,我委制定了《河北省结核病分级诊疗及报告转诊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结核病分级诊疗及报告转诊规范
为了规范肺结核病诊疗、报告和转诊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和《耐多药肺结核防治管理工作方案》,制定本规范。
一、一级医院
接诊医生发现咳嗽、咳痰大于2周或咳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以下简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转诊至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院(二级医院或三级医院)进行诊治。填写二联“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推荐单”,一份由推荐医生留存,一份由患者携带到定点医院结核门诊就诊,并在1周内对患者进行电话随访或家访,督促其及时到定点医院就医。对已确诊且没有严重合并症、又不需要住院抗结核治疗的,包括经住院治疗后转回社区或农村继续抗结核治疗的患者,进行督导随访管理。
二、二级医院
(一)结核病定点医院
1.非结核门诊(指除结核科之外的所有门诊科室)。对接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进行胸部X线和痰结核菌检查,诊断为肺结核和疑似肺结核的,门诊医师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登记本,开具二联转诊单,一份交防保科存档,一份交患者,将其转诊至结核科进行登记治疗管理。
2.住院病房。对肺结核可疑症状的住院患者进行胸部X线和痰结核菌检查,诊断为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的, 住院医师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登记本,并及时通知结核科。住院患者出院时,经治医师开具二联转诊单一份交防保科存档,一份交患者,将其转诊至结核科进行治疗管理。需转至三级医院治疗的患者,应告知病人出院后返回本院接受院外继续治疗管理。
3.放射科。影像学医师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后,填写“医疗机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登记本”,并及时将影像学检查报告和/或影像学资料反馈给经治医师。
4.检验科。应开展痰涂片和痰培养工作,逐步开展结核病快速诊断。检验技师应将检验结果填写在结核病实验室登记本,并将结果报告给送检医师。
5.结核科。对主动就诊、转诊、住院的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及时采集相关信息登记在“初诊患者登记本”,并查看大疫情报告,订正报告卡。确诊肺结核患者应建立病案进行治疗管理,并在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报告,安排患者定期随访复查。收到住院治疗患者出院通知后,复印出院小结放于门诊病案中 ,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落实门诊继续治疗管理。
符合以下条件的患者,开具转诊单转诊至三级医院:①病情严重(儿童结核、粟粒性肺结核、合并结脑或其他重症肺外结核),合并有大咳血、呼吸困难且无转院风险的患者;②合并较严重基础疾病如心脏病、糖尿病、肝脏和肾脏疾病等,不具备治疗条件或不能得到良好控制的患者;③治疗期间疗效不好、或病情继续恶化、或考虑耐药、或需要鉴别诊断的患者。转诊时告知患者出院后返回本院接受继续治疗管理。
对于不需住院治疗和出院后转到结核门诊继续治疗管理的患者,及时通知患者所在地的一级医院,落实患者院外督导治疗。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院
(1)门诊。对接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进行胸部X线和痰结核菌检查,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登记本,开具三联转诊单,一份医院存档,一份送本地结核病定点医院,一份由患者携带到定点医院就诊,将患者转诊至辖区内结核病定点医院。
(2)住院病房。对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住院患者,应进行胸部X线和痰结核菌检查,诊断为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的,住院医师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登记本。患者出院时,主治医师应开具三联转诊单,一份医院存档,一份送本地结核病定点医院,一份由患者携带到所在地定点医院就诊,将其转诊至辖区内结核病定点医院。
(3)放射科。影像学医师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后,应填写“医疗机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登记本”,并及时将影像学检查报告和/或影像学资料反馈给经治医师。
(4)检验科。在临床生物学标本中检测到结核分枝杆菌及其核酸,应登记在实验室登记本上,并将结果报告给送检医师。
三、三级医院
(一)定点医院
1.非结核门诊(指除结核科之外的所有门诊科室)。对接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进行胸部X线和痰结核菌检查,诊断为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的,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登记本,开具二联转诊单,一份交防保科存档,一份交患者,将其转诊至结核科进行登记管理。
2.住院病房。对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住院患者进行胸部X线和痰结核菌检查,诊断为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登记本,并及时通知结核科。患者出院时,主治医师应开具二联转诊单,一份交防保科存档,一份交患者转给结核门诊,将其转诊至结核科门诊进行治疗管理。
因结核病住院治疗的患者,达到以下条件,开具二联转诊单,一份交防保科存档,一份交患者,转下级定点医院继续治疗管理。①明确诊断,病情稳定,需继续抗结核治疗的患者;②合并症得到有效控制,且已制定出有效化疗方案的患者。
3.放射科。影像学医师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后,应填写“医疗机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登记本”,并及时将影像学检查报告和/或影像学资料反馈给经治医师。
4.检验科。应开展痰涂片、结核菌药物敏感性试验、菌种鉴定和分子生物学诊断。检验技师应将检验结果填写在结核病实验室登记本,并将结果报告给送检医师。
5.结核科。对主动就诊、转诊、住院的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接诊医师应及时采集相关信息登记在“初诊患者登记本”。对辖区内就诊患者的大疫情报告卡进行订正。对确诊为肺结核且未在专报系统登记的患者,应及时建立病案进行治疗管理,并录入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安排患者定期随访复查。收到住院治疗患者出院通知后,复印出院小结放于门诊病案中 ,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落实门诊继续治疗管理。
不在本院门诊继续治疗的患者,将病案信息转至患者居住地定点医院继续治疗管理,并开具三联转诊单,一份存档,一份送交所在地定点医院,一份交患者。
对就诊的耐多药肺结核可疑患者,应开展耐药检测,检测结果录入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对确诊的耐多药患者,应进行住院治疗和出院后的随访复查。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的患者,应通知患者所在地的一级医院落实督导管理。
6.市级定点医院为二级医院的,按三级医院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院
1.门诊。对接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胸部X线和痰结核菌检查,诊断为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的,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登记本,开具三联转诊单,一份医院存档,一份送本地结核病定点医院,一份由患者携带到定点医院就诊,将其转诊至辖区内结核病定点医院。
2.住院病房。住院期间诊断为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登记本。患者出院时,经治医师应开具三联转诊单,一份医院存档,一份送本地结核病定点医院,一份由患者携带到所在地定点医院就诊,将其转诊至辖区内结核病定点医院。
3.放射科。影像学医师生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后,应填写“医疗机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登记本”,并及时将影像学检查报告和/或影像学资料反馈给经治医师。
4.检验科。在临床生物学标本中检测到结核分枝杆菌及其核酸,应登记在实验室登记本上,并将结果报告给送检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