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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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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江西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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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中共江西省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快建设中医药强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一)健全中医药服务网络。持续推进省市县三级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条件改造和建设,重点支持省中医院新院建设,加快实现设区市公立三级中医医院全覆盖,创建1—2家国家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到2022年,基本实现县办中医医院全覆盖,力争全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馆、配备中医医师。全面有序推进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开展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建设,构建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中医诊所、门诊部、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积极推进中医诊所备案,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中医药局、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残联)
(二)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大力支持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持续实施基层中医药能力提升工程。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中医专业学生规模,完善服务期管理制度,加强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鼓励退休中医医师、其他中医药工作人员到基层提供服务,推广中医药人员“县管乡用”。加大对长期服务基层的中医药人员职称晋升政策倾斜力度,放宽评审条件,逐步提高基层中医药人员薪酬待遇。(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省卫健委、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三)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强化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功能定位,规范中医医院科室设置。优化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支持三级中医医院牵头组建紧密型医联体,支持90%以上县级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县域医共体。(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省卫健委)
(四)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着力推进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设江西中医药数据中心。鼓励开发中医智能辅助诊疗系统,建设智慧中药房、中医远程诊疗系统,探索移动终端、智能终端的研发和应用,为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线上线下一体的“互联网+中医药健康服务”。加快建立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和中医药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省药监局、省统计局)
二、强化中医药在健康江西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五)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完善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体系,提升危重症救治能力。统筹规划县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独立传染病区、重症医学科建设,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卫生应急规范化建设体系,依托现有资源,建设省市县三级中医药应急基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有机构承担中医药防控职责。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治协同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流感等新发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独特作用。(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中医药局、省发改委、省委编办)
(六)彰显中医药在疾病治疗中的优势。加强中医优势专科建设,做优做强针灸、热敏灸、骨伤、肛肠、妇科及肺病、脾胃肝胆病、心脑血管病等专科专病,总结形成诊疗方案。加快推进中医药循证医学基地和专科专病循证能力建设,重点开展慢性病、病毒感染疾病等中医治疗优势病种循证医学研究,推广20项适宜技术。聚焦心脑血管病等重大慢性病和病毒感染疾病等常见病,开展中西医协同攻关,形成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建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会诊制度。(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省卫健委)
(七)强化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中的独特作用。结合实施健康江西行动,支持中医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发挥热敏灸在治未病中的作用。加强重点人群和慢性病患者的健康管理,推广治未病干预方案。加强中医治未病科普工作,大力推广中医治未病理念,普及太极拳、健身气功(八段锦)等养生保健方法。(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省卫健委、省体育局)
(八)发挥中医药在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实施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依托现有资源规划建设1—2所省级中医特色康复中心,鼓励市、县设立中医康复中心,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特色康复机构。支持中医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鼓励其他医院提供中医特色康复服务,使中医药成为疾病康复的重要手段。针对心脑血管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和伤残等,开展中医康复方案和技术规范研究,制定推广一批中医康复方案,大力发展小型化、专业化中医特色康复设备。(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体育局、省残联、省药监局)
三、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九)提升中医药产业水平。推进中国(南昌)中医药科创城建设、江西樟树“中国药都”振兴工程、江西南城“建昌帮”中医药振兴发展。加快产业集群发展,完善功能配套,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产业集群、集聚、集约发展。发展中药大品种,支持企业进行产品升级,优先对中药大品种、具有发展潜力的中药品种实施二次开发,推动中药经典名方开发及产业化,着力形成新的产业增长点。重点支持独家生产或列入中药保护目录的品种提高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中医药局、省发改委、省药监局、省医保局、省卫健委、省商务厅)
(十)推动中药材量质提升。推动赣产中药材品牌建设,引导资源要素向赣产道地药材主产区汇集,鼓励中药龙头企业自建或联建中药材生产基地,推动规模化、规范化种植。力争建设一批国家、省级道地药材生态种植基地、良种繁育基地和定制药园,推行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到2022年,力争全省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300万亩。建立健全种子种苗、种植(养殖)、采收、加工和储运等全生产过程的生产技术标准体系,探索建立道地药材等级评价标准,加快道地药材检测中心建设,推动赣江新区、樟树、南城等地建立中药材第三方检测机构。加大中药材交易市场监管。加强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支持珍稀濒危中药材替代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保障中药原材料供应。深入实施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中医药局、省工信厅、省药监局、省科技厅、省扶贫办)
(十一)促进中药饮片与中成药质量提升。健全赣产中药饮片炮制加工标准,修订实施江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加强饮片产地加工、炮制、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保障中药质量。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循证医学评估,推动中成药上市后评价工作,完善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的联动机制。改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中药饮片优质优价。加强中成药制造关键技术和装备开发,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中药生产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智能制造水平。(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科技厅、省工信厅)
(十二)完善中药注册管理。落实国家中药注册管理改革措施,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体现临床应用优势的新剂型改进已上市中药品种,实施已上市中药变更技术要求。优化和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管理,支持在医联体、医疗集团、专科联盟按规范调剂使用。加强中药新药审批咨询、指导工作。(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省卫健委)
(十三)强化中药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中药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逐步实现赣产中药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着力推进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将中医药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和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探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医保局、省商务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四、推动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模式。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着力加强中医思维培养,探索“读经典、早临床、早跟师”的教学模式。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加强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提高临床类医师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水平。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西医学习中医培训考核后提供中医药服务,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省部局共建江西中医药大学,创建2—3个国家一流中医药本科专业,推进中医药省级一流学科建设。(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中医药局、省卫健委、省财政厅)
(十五)优化中医药人才成长环境。依托国家级、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和重大科研平台等,培养造就一批国家、省级中医药临床和多学科交叉的领军人才,到2022年,培养200名中医药中青年骨干人才。完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办法,支持中医医院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促进民间特色技术疗法的传承发展。落实高年资中医医师带徒制度,与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挂钩。(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
(十六)强化中医药产业人才培养。着力加强中医药产业发展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技术人才培养,引导中医药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订单培养。坚持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并举,重点引进中医药科研和医疗诊治及企业管理高端人才,培养急需人才,储备技能人才,加大对海内外中医药产业人才来赣创业支持力度。加强中药材种植、中药炮制、中医药健康服务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适度培养中医药健康管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职业化中医药管理人才。完善中医药领域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评价制度,逐步构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加强中医药技能人才职业化管理与激励保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中医药局、省卫健委)
(十七)健全中医药人才评价激励机制。着力推进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薪酬制度改革,允许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改革完善符合中医药人才特点的职称评聘制度,推动中医药人才职称晋升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设置评审通过比例。建立与国家中医药人才表彰奖励制度相对应的全省中医药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定期开展省国医名师评选,研究设立省名中医和省基层名中医表彰项目。(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省卫健委)
五、加快推进中医药科研与创新
(十八)实现重大创新能力突破。加快创建中药国家大科学装置,重点推进中国中医科学院江西分院建设,推动中药基础科学、中药标准化、制造技术和中药大数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深化中医药原创理论、诊疗规律、作用机理的现代诠释与重构,科学阐释中药发挥疗效的物质基础和作用机理。支持中药企业、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建设中医药关键技术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中医药局、省科学院)
(十九)实现中医药新药创制能力突破。争取2-3项国家中医药重点研发专项、关键技术装备重大专项。设置省中医药重大科技研发专项,建立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协调联动的中医药科研管理机制。围绕热敏灸产业链的关键领域,加强热敏灸相关产品的研制开发,加强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方、医疗机构制剂等中药新药研制开发,形成一批具有江西特色的中医药创新成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厅)
(二十)实现中医药成果转化能力突破。支持企业、医疗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加强产业链、创新链、服务链协同发展。完善符合中医药科研特色的组织、验收、评价与考核体系,赋予中医药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组建中医药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探索组建中医药科研成果转化基地,搭建中医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中医药领域重大创新成果优先在江西转化。(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中医药局、省科技厅、省药监局)
六、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与国际合作交流
(二十一)挖掘和传承江西中医药精华精髓。围绕旴江医学和我省中医药名家学术思想以及“樟树帮”、“建昌帮”传统炮制技术工艺,编制旴江医学典籍,推进中医药传承工作室建设。加快推进活态传承,加强中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技法和独特传统炮制技术的挖掘整理和开发利用。支持建设江西省中医药博物馆,建设一批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制作一批反映江西中医药的影视作品和文化创意产品。支持将中医药知识纳入中小学卫生健康教育课程,推动中医药传统文化列入高等院校思政课程。(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文旅厅、省教育厅、省广播电视局)
(二十二)推动中医药国际合作与交流。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机构将中医药特色服务和产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推进海外中医药中心建设,积极承接传统医药论坛等国际性会议。推进中医药标准化建设,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规范的制定,推动中医药服务和产品高质量走向世界。(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省外办、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七、加大中医药发展保障力度
(二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建立省市县三级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省推进中医药发展领导小组调整为省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职能,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创建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先行先试。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绩效考核。(责任单位:省中医药局、省卫健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二十四)健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市县要明确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能的机构,合理配置人员力量。完善中医药服务监管机制,明确各监管部门间职责分工,提高监管效率。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中西医并重,制定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要充分吸纳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中医药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卫健委)
(二十五)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中医优势服务、特色服务为重点,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重点考虑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引导基层医疗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推进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遴选一批中医优势病种研究制定中医防治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同步跟进医保报销和医疗机构补偿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中医治未病等保险产品。(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省卫健委)
(二十六)加大投入保障。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并加大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公立中医医院投入责任落实,全面落实公立中医医院在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设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中医药发展基金,扶持中医药医疗、产业、教育、科研等重点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中医药相关信用贷款业务,发挥好保险机构风险保障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为中医药发展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中医药局、省卫健委、江西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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