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1号
2008年3月8日
《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7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8日起施行。
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连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宣传部等16部委联发文《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和卫生部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以域名访问或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适用于本办法。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专门的医疗卫生信息网站或在非专门网站上登载医疗卫生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卫生信息的活动。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内容包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我厅对此分别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的医疗卫生信息。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第四条 拟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网站以及拟登载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在向省级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均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第五条 申请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网站类别、服务内容、服务性质(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的日期、申办机构的性质、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申办机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国家认可的其他组织机构资质文件复印件并盖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资格证复印件;
(四)申办机构主要业务及技术支持人员医学专业知识及计算机软硬件知识资质证明;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职工总数10人以上的,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0﹪;
(五)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逾期没有补齐或者所补材料仍不符合要求者,视为放弃申请。
第七条 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审核意见分为批准、不予批准和不需要前置审批三种。
经获准同意的网站,应在其网站主页上同时标明省级通信管理局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前置审批文号。
第八条 已获准开办的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如网站主办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网站负责人、服务项目、网站域名、IP地址等事项需要发生变更的,应提前 30日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前置审核流程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名称。
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医疗卫生网站,均不得冠以“云南省”、“全省”、“云南”、“云”“滇”、“医院”、“疾控”、“卫生监督”、“医疗”、“卫生”、“健康”、“看病”、“寻医问药”等和医疗卫生有关的名称。
第十条 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提供的医疗卫生信息必须真实、科学、准确,并注明信
息来源。各种医疗卫生及相关产品的信息,应与有关部门出证、审核、审批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夸大功效或宣传治疗作用。
提供的信息内容属于医疗广告的,应当按照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登载或转载疫情、重大卫生事件、卫生政策等有关卫生信息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属于提供医疗卫生信息咨询服务范畴,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从事网上诊断、治疗活动属于利用互联网开展远程医疗会诊服务的范畴,系医疗行为,必须遵守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的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对全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实行动态监管审核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审核意见分为 “年度审核合格”、“责令整改”、“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关闭网站”四种。
已取得相应前置审批许可的网站应在规定的年审时间前一个月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年审。
对于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网站存在超范围提供信息服务、未在网站主页标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前置审批文号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的审核意见;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应当依法作出“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关闭网站”的审核不合格意见。
对于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网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意见”,对限期内拒不补办前置审批手续的网站,依法作出“关闭网站”的审核意见。
对于未取得相应前置审批文件,又存在提供医疗广告信息、开展诊疗活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网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作出“关闭网站”的审核意见。
省通信管理局对于审核意见为“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应依法变更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或备案服务项目,对于审核意见为“关闭网站”的,应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接入。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医疗卫生信息的网站,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30天后执行。
附件:
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前置审批表云南省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年度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