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医函[2019]3号
2019年1月15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计生)委(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掌握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一步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国家癌症中心开发了全国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制发了
《关于开展全国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108号),正式启动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监测工作。为做好我省有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
肿瘤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疾病。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肿瘤患者健康权益保障工作,特别是十九大以来,实施了一系列有力措施,督促抗肿瘤药物加快降价,有效减轻肿瘤患者用药负担。开展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掌握抗肿瘤药物应用现状,对于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肿瘤患者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抗肿瘤药物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加强组织管理,按照要求做好监测工作,为调整完善抗肿瘤药物管理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做好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的组织管理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辖区、本单位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的组织管理和数据上报工作。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医政医管局和国家癌症中心统一分配的“全国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账号和密码,及时登录网址(http://fbyadd835805b4564df5a601b058275492e2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按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和数据上报。
三、强化监测数据上报和日常管理
(一)监测医院范围。登记肿瘤科的三级综合医院及肿瘤专科医院。
(二)监测主要内容。恶性肿瘤患者的门诊、住院、诊断、治疗、检查检验、随访等相关数据,抗肿瘤药物采购和使用清单数据等,共计19张监测表。具体内容请登录监测网,按照要求执行。
(三)分阶段上报数据。
1.自2019年2月10日起,每月10至20日完成上个月的数据上报(监测表1-19)。
2.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数据按年上报;2018年1月之后的数据按月上报。具体要求:
(1)2019年1月15日前,完成抗肿瘤药物采购清单、使用清单(监测表1-2)上报工作。
(2)2019年1月16日至2月14日,完成其他数据(监测表3-19)上报工作。
(四)数据上报和使用。各医疗机构要按照监测表要求及时调整医院信息系统,实现上报数据人工抓取。监测数据的使用管理参照《全国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办医发[2016]23号)执行。
(五)数据质量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定期组织国家癌症中心对上报数据开展质量控制和核查,并定期将相关数据分析结果反馈填报单位。我委也将组织专家对数据上报工作进行评价。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上报,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有效。医疗机构要加强监测工作管理,确保上报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开展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联系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国家癌症中心或我委医政医管处。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联系人:孙超、王曼莉
联系电话:010-68792995、68792733
传 真:010-68792206
电子邮箱:yzygjyhc@nhc.gov.cn
国家癌症中心联系人:郭强
联系电话:010-87787399、13911278099
电子邮箱:natdss@cicams.ac.cn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张云策
联系电话:0311-66165703
电子邮箱:hebwstyz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