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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血液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05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6]9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石家庄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05

颁发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血液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6]96号

2016年7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血液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血液保障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和消除各种原因导致的采供血危机,指导和规范血液应急保障工作,迅速、有序、有效、高质量地保障临床用血需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血液保障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用血量激增,及气候、季节等原因造成采血减少而导致的临床供血紧张状态。
  (四)工作原则
  1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紧急状态相结合,做好应对血液供应紧缺的各项准备工作。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职责明确的血液应急保障体制。我市各级医院临床血液供应由省血液中心承担;根据省政府要求,辛集市血液应急保障工作由我市管理。
  3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献血应急队伍建设,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安全可靠的应急供血机制。
  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和应急状态下用血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应急保障事件分级。根据血液库存量、临床用血量以及突发事件重大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应急保障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认定的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重大(Ⅱ级)应急保障事件:因发生地震、风暴洪灾、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造成采供血设施、设备遭到严重破坏,从而无法采集、制备、储存血液且1周内无法恢复;或省血液中心血液成品库存总量连续5个工作日低于3000单位,血液严重紧缺。
  较大(Ⅲ级)应急保障事件:因突发事件或气候、季节等特殊情况,导致我市临床用血激增,省血液中心血液成品库存总量连续5个工作日低于4000单位,或某一血型库存量连续7个工作日处于低库存运行。
  一般(Ⅳ级)应急保障事件:因突发事件或气候、季节等特殊情况,导致我市临床用血激增,省血液中心血液成品库存总量连续5个工作日低于5000单位,或某一血型库存量连续5个工作日处于低库存运行。
  低库存是指省血液中心血液成品库存仅能维持本地区3天及以下临床用血量。

  二、应急保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建议。
  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1.市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市政府根据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议,建立和启动市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服从省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统一指挥。市政府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分别担任市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负责对重大应急保障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血液应急保障的重大决策。
  市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成员主要有市政府应急办、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委宣传部、省会文明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石家庄警备区后勤部等,各成员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落实本系统应急献血队伍的组建工作,做好本系统职工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和动员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市其他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开展。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依法统筹协调全市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血液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各级政府在辖区内组建无偿献血应急队伍,保障突发事件和采供血淡季期的医疗急救用血需要。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石家庄市所属各级各类医院临床急救用血调配和各项血液应急保障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预案的贯彻实施情况。
  市委宣传部:按照应急保障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宣传献血法律、血液常识和血液应急保障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
  省会文明办:组织动员各级文明单位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工作。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血液应急状态下的相关协调工作。
  市教育局:对全市市属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进行无偿献血应急保障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适龄学生参加应急献血工作。
  市科技局:协助提供血液应急保障工作所需的技术,支持相关科技研究。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应急采血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市司法局:指导各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血液保障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宣传。
  市财政局: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对在血液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住建局:为应急献血屋(点)的建设提供便利。
  市工信局:紧急动用市应急采供血储备物资,及时向采供血机构调拨和紧急配送。
  市交通局:确保紧急状态下采血、供血、物资运送等专用车辆的便利通行。
  市文广新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献血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
  市法制办:加强有关应急无偿献血方面的法制工作,办理有关无偿献血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的涉法事宜。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动员、组织全市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和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和适龄健康妇女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应急无偿献血活动。
  市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动员、组织红十字会员参加应急无偿献血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石家庄警备区后勤部:负责指挥驻石部队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2.县(市)、区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市)、区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本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具体负责本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的协调和指挥,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市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执行本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的各项措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市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处,承担全市血液应急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血液应急评估、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请示;负责向社会发布信息;负责组织协调血液的采集和供应管理、督导检查和评估预案执行情况,组织有关血液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参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血液应急保障的日常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组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组及职责。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市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专家组由血站、卫生监督、临床检验及临床急救专家组成,总人数为奇数。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预警、分级、启动预案、终止响应等意见,为应急供血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保障和现场指导工作。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血液应急保障工作需要,组建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
  (四)血液应急保障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省血液中心是石家庄市血液应急保障的专业技术机构。省血液中心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血液应急保障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要服从市血液保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血液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省血液中心要利用国家血液信息管理网络开展血液应急保障日常监测工作。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采供血紧张情况,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应对。
  (二)预警。根据监测分析结果,经市卫生计生委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同意,对可能发生的用血紧张情况进行预警,按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血液预警级别。根据本预案保障事件分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对应如下:
  红色预警:特别重大(Ⅰ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橙色预警:重大(Ⅱ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黄色预警:较大(Ⅲ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蓝色预警:一般(Ⅳ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三)报告
  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为省血液中心。责任报告人为执行职务的省血液中心的工作人员。
  2 报告时限和程序。省血液中心发现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尽快分别向省、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市卫生计生委应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尽快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省卫生计生委卫生应急办公室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市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省政府报告。

  四、血液应急分级响应
  接到信息报告后,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市政府启动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在省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市实际,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二)重大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市政府根据省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指示或根据市卫生计生委的建议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启动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在省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具体指挥和调度本市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宣布全市临床供血和用血进入紧急状态。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持。
  1 利用新闻媒体进行紧急无偿献血宣传,呼吁广大市民加入到献血队伍;
  2 以市政府名义号召全市公民积极献血;
  3 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控制临床用血,限制非危急重症患者用血;
  4 当采供血设施、设备遭到严重破坏时,启动应急采血屋(点)和临时血液处置单位,承担辖区内临床用血处置任务;
  5 当我市应急献血队伍尚不能满足需求时,市政府下达献血计划,各单位组织本系统公务员、职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高校学生、医务人员带头献血,协调解放军、武警官兵等人群积极参加献血活动;机关干部、党员、青年团员应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带头献血;
  6 在采取应急献血组织措施后仍不能恢复正常供血时,向省卫生计生委紧急报告,并申请紧急调剂血液。
  (三)较大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市卫生计生委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 用血医疗机构暂停择期手术,省血液中心库存血液仅供急症使用;
  2 在启动第一梯队后尚不能恢复正常供血时,市政府可指令第二应急献血梯队中临近县(市)、区政府组织属地应急献血队伍献血,第二应急献血梯队中较远的县(市)、区作为补充;
  3 当属地应急献血队伍仍不能满足需求时,报省卫生计生委同意,接受省内统一血液调拨。
  (四)一般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市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市卫生计生委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 省血液中心根据库存实行按计划分配用血;
  2 利用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3 用血医疗机构对择期手术患者积极开展自身储血、血液回收,限制择期手术和非手术患者用血,并动员用血患者亲属及单位职工互助献血;
  4 省血液中心延长服务时间,建立互助献血绿色通道;必要时向市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申请启动第一梯队应急献血队伍,由市政府下达指令,市内区政府组织属地应急献血队伍献血。

  五、应急响应等级的终止和评估
  (一)终止条件。当紧急情况消失,血液供应恢复常态时,应急响应终止。特别重大保障事件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省政府或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批准后实施。重大、较大和一般保障事件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二)善后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组织对事件危害、应急处置、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估,对应急响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今后处理类似事件制定改进措施。

  六、应急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组建。各级政府是应急献血志愿者招募的责任主体,政府各组成部门、群团组织承担本部门、本系统的宣传和应急献血队伍组建任务,驻石部队、武警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献血工作。
  全市建立不少于2个应急献血梯队,每个梯队不少于3000人,其中团体单位队伍不少于2250人(不少于梯队人数总数的75%),总数不少于6000人。第一梯队由市内8个区人员组成,应急队伍建设目标为不少于380人,其中团体单位队伍不少于300人;第二梯队由其它14个县(市)、区人员组成,应急队伍建设目标为不少于200人,其中团体单位队伍不少于150人。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辖区内具体落实队伍建设目标,并根据临床救治需要,分别落实到团体单位全血应急队伍、团体单位成分献血(机采血小板)队伍和RH阴性稀有血型队伍;各应急队伍人员血型比例根据A型30%、B型35%、O型25%、AB型10%比例组建。
  各级政府组织辖区内应急梯队单位、人员建立应急献血档案。实行登记管理,将应急献血团体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应急献血志愿者姓名、单位、联系电话、血型等有关信息输入数据库,每年确认1次,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二)应急采血屋(点)设置。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科学设置采血点。除我市现有常规采血屋、采血点外,根据采血需要,我市将在市区人员密集场所预设一定数量的采血点;其他各县(市)、区应根据采血需要,在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预设至少1个采血点,根据需要随时启动。市卫生计生委应根据采血需要,提出设置建议,由市政府协调市规划、城建、园林、交通等部门解决,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具体配合落实。
  (三)临时血液处置单位设置。根据需要选择启动。紧急情况下,当省血液中心无法制备、检验、储存血液时,市卫生计生委可指定1所以上三级医院作为临床用血应急制备备选单位,承担本地临床用血制备、检验和储存血液任务。
  (四)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应急采供血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及时供应所需物资。当我市物资不足时,由市卫生计生委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协调其他地市血站进行应急血液物资调剂供应。
  (五)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所需工作资金,同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六)应急宣传保障。各级宣传、新闻部门在血液供应发出预警的前提下,要大力开展公益宣传和报道,配合应急启动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1 宣传培训。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影像、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 预案演练。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预案演练,每两年至少演练1次。
  (八)监督检查。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血液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保障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实施期间如因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由市卫生计生委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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