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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项目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28

发文字号

冀中医药函[2016]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28

颁发部门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项目遴选工作的通知

冀中医药函[2016]34号

2016年4月28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师承教育在基层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我局决定开展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项目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计划
  在全省遴选40名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作为指导老师,为其选配80名基层中医骨干作为继承人,采取带教、跟师学习的方式,总结继承基层名中医药专家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提高基层中医骨干临床能力。各市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指导老师及培养对象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县级中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临床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的在岗在职或返聘人员(时间截止到2016年3月31日,下同);
  2.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独到的临床实践经验或技术专长,成效较显著,在当地享有较高声誉,得到同行公认和受到群众欢迎;
  3.医德高尚,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继承带教任务;
  4.具有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日门诊量在30人次以上。
  (二)培养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在县、乡级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工作,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乡级医疗机构者可放宽至大专学历),年龄45岁以下,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0年以上;
  2.爱岗敬业,有志于继承老中医药专家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
  3.遵守职业道德,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群众广泛认可;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跟师学习;
  5.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对口或基本对口,原则上与指导老师在同一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

  三、遴选程序
  各市根据分配的名额数,遴选基层名中医药专家作为指导老师,并同时择优选配2名继承人(其中1名为乡级医疗机构人员)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由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申报表》(附件2),由所在单位推荐,各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确定指导老师人选。
  (二)培养对象的遴选程序。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的要求,采取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单位推荐、资格审核、相关考核、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1.申请人经指导老师同意后,填写《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申报表》(附件3),由其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2.各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资格审查,择优确定继承人人选,并填写《基层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项目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4)。
  (三)各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拟入选的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本级政府网站内公示1周,无异议后,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四)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指导老师和继承人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后予以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一)我局将安排专项资金对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予以补助,项目周期为1年,分理论培训(1个月)、临床跟师学习(11个月)和考核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二)各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把关,按程序遴选,严禁弄虚作假,切实把临床经验丰富、受群众欢迎的指导老师和最具培养前途的继承人推荐上来。
  (三)指导老师申报人需要提交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继承人申报人需要提交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各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将附件2、附件3、附件4(可从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纸质版一式2份、相关证明材料1份,于2016年5月25日前报送我局,同时报送附件4电子版。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中药处 李 磊 窦 颖
  联系电话:0311-66165311,66165309
  地 址: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子邮箱:keyanjiandi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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