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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
皖医保秘〔2020〕17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安徽省
现行有效
2020-02-07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各市财政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医保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群流动、聚集造成感染的风险。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服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细化经办举措,明确办事流程,减少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做好费用预拨,优化结算方式,强化基金保障,提高疫情救治保障政策执行效率,努力做到经办流程有优化,结算方式科学化,群众办事便捷化,保证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保证经办服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 创新服务方式,减少人员流动实现“不见面办”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倡议、引导办事群众和单位实行“不见面”办事,并及时研究出台“不见面办”的具体措施。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不见面”办理倡议书、公告或通知,明确“不见面”办理事项名称、办理方式、申办材料和办理流程等内容。结合当地实际,推行“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多种非接触式办理方式相结合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模式,提高经办效率。要开通电话服务热线,实现医保政策咨询“线上答”。探索试行容缺受理和事后补交材料,简化办事流程,为办事群众和单位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待遇申报、异地就医备案、门特门慢认定、调整定点医疗机构、缴费基数核定、人员增减、参保信息变更等业务,逐步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就诊记录,作为医保门诊慢性病鉴定证明材料,减少或取消书面证明材料。“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减少因人员流动造成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要不断总结完善,将切实可行的创新服务方式,逐步转化为常态化机制。
三、建立绿色通道,确保优先救治实现“及时办”
开辟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定点确立、资金拨付和结算等“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办、马上办。确诊和疑似患者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按照“先救治、留信息、再清算”的原则,实行登记管理,确保不影响患者就医、不影响医疗机构救治。根据当地疫情发展情况,及时向收治医疗机构预拨医保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费用报销额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或医共体总额预算指标,单独结算。为医疗机构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
四、积极支持长处方,减少医院就诊频次实现“便民办”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以疫情防控为第一要务,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医保门诊慢性病服务管理,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支持医疗机构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病情稳定并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支持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充分运用医保信息系统,在不影响患者就医、医疗机构救治的前提下,监控药品使用情况,确保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合理高效。
五、放宽办理时限,部分医疗保障业务实现“延期办”
对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办理参保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补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缴纳。各地要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临时解除相关结算限制,确保参保人员可正常享受待遇。各地可视实际情况延长定点医药机构每月医疗、药品费用结算单报送时限。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系统数据先行结算拨付,减轻医药机构资金垫付和工作人员跑腿压力。适当延长2019年度医药费用医疗保障服务窗口报销时限,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
六、做好场地防护,现场医保经办业务实现“放心办”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 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为参保群众提供安全整洁的服务环境;要大力推进“一站式”办理,增设经办窗口,安排专人引导,发放政策宣传单等方式提高经办效率,引导人员分流,减少人员聚集。要加强对一线经办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在大厅入口设置体温检测处,对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引导办事群众佩戴口罩,原则上未佩戴口罩的群众不得进入大厅,但应视情况准备一定数量的口罩,供办事群众使用,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避免交叉传染,让群众放心办事。各地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必要时可关闭经办大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
七、强化医疗保障经办组织保障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扛起责任担当,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要充实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来,真正成为疫情阻击战的排头兵,冲锋在前、吃苦在前,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中高高飘扬。要全面压实责任,加大对所属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业务指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地,如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漠视群众利益和基层困难等问题,将予以问责。各地要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防控。要加强值班值守,确保各项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不间断。要加强协议管理,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坚持守法合规经营。
(二)加强监督指导。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省异地就医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及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省要加强对全省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的监督指导,提高医保经办水平和经办效率。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省异地就医管理中心(信息中心)更新发布医保编码数据库,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的匹配对照,收集并分析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例收治相关动态信息。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主动协调短缺药品的采购调配,指导各定点收治医疗机构临时线下采购工作,确保药品供应不断档,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地医保、税务、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宣传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医保政策和缴费服
务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提高经办服务政策知晓度;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保政策指导,及时告知医疗机构疫情期间制定的临时医疗保障政策,方便患者及时享受到医疗保障待遇和服务。要加强舆情监测和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面引导舆论,引导公众科学、理性应对疫情,减轻群众看病就医“担忧”和“顾虑”,提高群众的安全感。
各地要做好数据监测,经办服务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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