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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保门诊慢性病等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31

发文字号

皖医保秘〔2020〕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1-31

颁发部门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最大程度减少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医保门诊慢性病”)人群流动、聚集造成疫情感染的风险,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保门诊慢性病服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鉴定办证上提供便利

鼓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医保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及办证提供便利,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统筹地区可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或互联网渠道、电话传真等方式,受理参保人员医保门诊慢性病申请。逐步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就诊记录,作为医保门诊慢性病鉴定证明材料,减少或取消书面证明材料。慢性病卡(证)可采取邮寄等方式送达参保人员,逐步过渡到通过信息系统标识慢性病身份。

二、在门诊带药上提供便利

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病情稳定并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且符合长期处方制度规定的,医保支付实行按长期处方结算。参保患者医保门诊慢性病一次处方药量,可在遵循医嘱的条件下延长至3个月,减少老年人、有基础疾病、免疫力低下等人群入院取药引发疫情感染风险。

三、在异地结算上提供便利

各统筹地区要健全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医保门诊慢性病省内异地就医费用原则上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已开通医保门诊慢性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统筹地区,要保持信息系统稳定,提高在线结算率;未开通即时结算的,可通过微信、QQ、电子邮箱等互联网渠道,收取参保患者就医证明材料扫描件,先行按规定结算费用。参保人员通过邮寄等方式,或在国家宣布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正就医证明材料原件。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统筹地区外临时居住的医保门诊慢性病人员,在当地定点机构的购药费用可按规定纳入报销。

四、在报销周期上提供便利

参保患者因疫情防控等客观原因,造成年度医保门诊慢性病医药费用未能及时报销的,不受统筹地区基金决算年度等因素限制,医保结算时间可延长至国家宣布疫情解除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等报销周期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在服务保障上提供便利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保障,督促经办机构、窗口单位等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检测等必要措施,保护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及时公布医保门诊慢性病服务的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及其他互联网服务账号,安排专人负责、专人值守、专人答复,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医保服务畅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出积极贡献。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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