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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2-10-12

发文字号

辽医保发[2022]18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2-10-12

颁发部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辽宁省《关于印发〈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为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临床需求,规范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行为,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遵循原则 

  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价格合理、统一平台、阳光操作、分步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包括驻辽军队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均应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进行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平台采购。 

  (二)品种范围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 

  三、采购规则 

  (一)采购方式 

  实行以省为单位的阳光挂网采购。 

  (二)采购价格 

  按照谁议价、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医疗机构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通过网下议价、网上填报的方式自行议定采购价格。议定价格应保留小数点后2位(即.XX元)。 

  挂网采购价格实行动态调整,采购价格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进行调整,可随采随议,避免在同一时段内不同医疗机构间出现采购价差过大,杜绝发生价格虚高现象。 

  挂网采购价格应包含税费、配送费等所有费用在内。 

  (三)配送管理 

  落实生产企业的供应、配送主体责任。挂网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并符合辽宁省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管理规定,接受委托的中药配方颗粒配送企业不得再次委托配送。相关生产企业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自主建立、变更配送关系。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必须能够保证实现全部有采购需求的医疗机构全覆盖,并做到及时、保质、足量供应。配送企业不得向医疗机构另行收取配送等其他任何费用。 

  (四)货款结算 

  医疗机构是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确保及时结算货款,在中药配方颗粒入库验收合格的次月底前完成货款结算,降低企业流通成本。 

  四、公告发布与响应 

  所有通知、公告均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网址http://ggzy.ln.gov.cn/yphc/)发布,相关企业应及时关注有关通知、公告并做出响应,如未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做出响应,造成的相应后果由企业自行负责。 

  五、强化组织保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中药配方颗粒的挂网采购工作,对采购、配送和结算进行日常监管;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企业进行约谈并要求整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相关公立医疗机构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将中药配方颗粒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畅通挂网采购产品进院、使用的政策通道。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医药价格检查,严肃查处违价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药配方颗粒备案、质量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开发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模块,定期组织相关企业进行产品信息申报;统计医疗机构相关的采购数据;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企业按照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进行处理。 

  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实行属地化管理,相关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的采购、配送、结算和使用等方面工作由市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等部门分别负责。 

  本方案已通过自我审查的方式开展公平竞争和合法性性审查,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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