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7]201号
2017年12月7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传染病防治关系全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稳定。近年来,我省结核病、乙型肝炎等传统传染病发病仍然十分严重。艾滋病防控呈现新的流行特点,防控形势不容乐观,本地疟疾、布鲁氏菌病疫情面临卷土重来的风险。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进程的加快,岛内外人口和经贸往来日益增多,登革热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病等新发、突发传染病随时面临输入风险。广大防治人员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主力军,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加强全省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国际旅游岛和健康海南建设的客观要求。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认真履职尽责,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健康权益。
二、认真抓好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
(一)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卫生计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防护标准,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运送、实验室检测、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疫源地消毒、传染病病人救治、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涉毒特殊群体监管、监督执法等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面护具、防护手套和呼吸用品等。各市县政府要建立传染病防控应急物资、预防性用药储备制度,并由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和药械储备目录,市县政府根据疫情需要做好应急药品和物资的采购和储备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传染病防护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提高防治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治技能。发生职业暴露后,要及时引导接种疫苗、提供预防性药物、心理干预和人文关怀,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所有从事传染病现场处置的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个体防护培训和定期演练,方可参加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感染监测、消毒隔离等措施,及时做好疫点、疫区和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的防治人员提供必要的预防措施。
(二)强化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根据我省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加强省传染病医院和省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科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承担全省重大急性传染病隔离救治、指导援助、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海口、三亚、儋州、琼海、五指山等5个重点市要确定1家综合医疗机构为传染病定点救治救助医院,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负压隔离病房,以及消毒隔离等必要设施设备,承担辖区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救治和转运任务,其余市县要指定1家医疗机构承担辖区内传染病救治救助工作。全省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儿童医院要按要求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疾病预防控制科、传染病预检分诊台、发热和肠道门诊,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发热和肠道门诊,其他医疗机构要设立发热和肠道疾病诊室。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做到“三区”(清洁区、污染区、潜在污染区)划分清晰、医护人员和患者通道分开、洁物和污物分开,并合理配置人员和规范就诊流程。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建设,加大出入境人员的检疫工作力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协助公安、司法部门,建立或确定监管场所传染病诊疗医疗机构,与所在市县定点救治救助医院建立转诊救治机制,并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监管场所传染病防治工作予以指导与支持。
(三)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省卫生计生委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实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项目,加快推进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加强对各级疾控机构实验室仪器设备配备,争取在“十三五”期间达到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要求,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降低标本转运、保藏、检测等环节的感染风险。探索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以满足传染病防控、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卫生计生、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相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准备和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要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和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四)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及相关防护。医疗废物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及应急处理措施。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包括火化或消毒后深埋等。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终末消毒处理。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全省各级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疑似人畜共患传染病病死动物及动物疫病防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规范处理,做好兽医的安全防护。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落实。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任务。要将传染病防治工作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尤其是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一线人员的心理健康关爱。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由于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传染病防治人员发生重大职业危害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卫生防疫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待遇。根据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落实传染病防护人员享受卫生防疫津贴,对直接参与省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以及政府指派参与省内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由传染病防护人员所在单位汇总发放名单,报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待遇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派出传染病防控人员的部门汇总发放名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发放。
(三)逐步完善保障政策。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将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等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部门要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宣传责任,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积极倡导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在医院、学校、社区等重点场所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