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廊开总工[2017]13号
2017年12月11日
各基层工会:
为更好地体现我区医疗互助活动中“无难我帮人、有难人帮我”的互助互济精神,按照市总工会要求现将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更名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促使“互助”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根据《廊坊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廊工发[2017]18号)要求,开发区总工会决定于12月份在全区启动2018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现对开展本期活动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缴纳时间
自收到此通知后启动资金募集活动,截止时间12月底。救助期限为一年,即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缴纳标准
1、本区境内已建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缴纳互助金不低于50元。
2、互助金来源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为职工统一缴纳或提供部分补贴。允许和鼓励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为职工缴纳互助金或者由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共同缴纳互助金。
3、基层工会在接收互助金时,须出具《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据》,须填写《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上级工会。
三、缴纳方式
各基层工会募集完互助金后,可通过以下方式缴纳:
1、现金缴纳。以现金的形式上缴至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2、银行转账。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账号:
户 名: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开户行: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
账 号:31307060000120109008106
3、联系人:王一凡 联系电话:6078660
微信号:wyf837627967 邮 箱:
kaifaqugh@163.com
QQ群:188433138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持续开展。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增强工会影响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工会抓大事、抓善事、抓要事、抓有影响事的重要体现。活动开展7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职工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各级工会干部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对于服务职工、凝聚职工的重大意义。主要领导要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方法上日臻完善。
2、抓住重点,着力宣传。要广泛运用新媒体来宣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并对救助政策和往年活动中的典型案例着力宣传,营造舆论关注,使此项活动更加深入人心,从而最大限度的吸引和动员更多单位和职工参与进来。
3、不忘初心,以职工为本。各级工会组织要时刻牢记此项活动最初开展的目的,时刻把职工放在第一位。倾听职工的困惑,解答职工的问题,解决职工的困难。
附件: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2018年度“职工医疗互助”及“临时帮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光荣传统,加大对因病致困职工的帮扶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医疗互助”及“临时帮扶救助”活动是为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提供救助,缓解其突出困难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职工必须是开发区区域内的工会会员。
第二章 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期限
第四条 救助对象为参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本人、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的配偶、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第五条 参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职工救助标准
根据《廊坊市2018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2项,县级工会审批权限为:
1、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当期内,经省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五种重大疾病的,经申请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在活动当期内,经省三级医院确诊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30000元以内,经申请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40000元以内,经申请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40000元以上(含40000元)50000元以内,经申请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60000元以内,经申请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60000元以上(含60000元)70000元以内,经申请给予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70000元以上(含70000元)80000元以内,经申请给予7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80000元以上(含80000元)100000元以内,经申请给予8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经申请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3、参加活动职工的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的配偶、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活动当期内经省三级医院确诊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30000元以下,经申请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40000元以下,经申请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40000元以上(含40000元)50000元以下,经申请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住院医疗费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经申请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4、在活动当期内,对突发死亡的参与职工本人,经申请视情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5、在一个活动期限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参与职工家庭,救助对象(参与职工本人、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配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子女)只能享受一次救助(当期内以上四类人员只可救助一次)。
6、在活动当期内,对符合条件的非工伤意外伤害和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两种情况,按照河北省总工会文件(冀工发[2016]12号)执行。
第六条 工会会员临时帮扶范围、标准
1、参加活动职工的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的配偶、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活动当期内经省三级医院确诊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住院医疗费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30000元以内,经申请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40000元以内,经申请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在40000元以上(含40000元)50000元以内,经申请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经申请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在活动当期内,对已享受过“职工医疗互助”救助的职工家庭,不同的救助对象经省三级医院确诊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或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按临时帮扶第一款标准进行救助。
3、未参加活动的职工本人,或其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的配偶、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活动当期内经省三级医院确诊首次患十五种重大疾病或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住院医疗费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40000元以内,经申请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40000元以上(含40000元)50000元以内,经申请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经申请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七条 救助期限为一年,即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八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公示、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活动收据原件各一张。
(2)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复印件等。
(3)三级医院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票据复印件。
(4)未就业的配偶需开具未就业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并需加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章)。
(5)父母(含合法继父母)、未就业配偶以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子女,需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等有关部门提供其与参与职工的关系证明(如户口尚未分开可直接提供户口页复印件)。
在县域内流动的职工,可凭《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捐款地的县总工会申请救助。
在市域内流动的职工,可凭《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金收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市总工会申请救助。
(6)未参加活动的工会会员申请临时帮扶时,须由所在单位工会提供未参加活动的原因及情况说明,并由工会主席签字盖章。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3、公示。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单位和居住社区同时张榜公示不低于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廊坊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级(含)以上地方总工会。
4、审批。县级总工会收到基层或下级工会上报的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或不同意)。上报到市总工会的参与职工,由相关领导审批同意救助后,直接拨付到被救助职工工会会员卡内,取消现金支付。
5、建档。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付救助金后,职工档案材料以及相关证明要及时留档保存,以备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