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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临床应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23

发文字号

冀卫办医[2018]3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23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临床应用的通知

冀卫办医[2018]31号

2018年10月23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临床应用,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制定了《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家共识》和《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细则》《替加环素临床应用评价细则》(以下简称《专家共识》和两个《评价细则》,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医政栏目”下载)。现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临床应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学习培训,规范和提高临床应用水平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专家共识》和两个《评价细则》的培训,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专家共识》和两个《评价细则》,准确把握相关要求,全面提高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管理评价,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专家共识》和两个《评价细则》要求,加强对碳青霉烯类和替加环素临床应用管理,认真落实专家对使用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建议,严格把握适应症,规范临床应用,建立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专档,最大程度遏制耐药性。要依据两个《评价细则》,定期开展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临床应用评价,指导和规范临床应用。

  三、加强督导考核,确保抗菌药物使用合理
  各级医疗机构要把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对医师、科室的考核指标体系,加强督导考核,严格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对临床使用不规范、不合理的医师要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处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临床应用纳入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定级、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等处理。省卫生计生委将委托省临床药学质控中心,对各地和各级医疗机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和替加环素临床应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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