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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8-03-17

发文字号

冀政办字[2018]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3-17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18]35号

2018年3月17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精神,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保持市场活力,积极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服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扩规模、上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协调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作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把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利用全社会资源加快补齐医疗事业发展短板,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和非基本医疗健康服务协调发展。
  坚持市场驱动、创新发展。充分释放社会办医潜力和活力,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合理流动,培育新型健康业态,创新健康服务模式,推动社会办医服务多层次多样化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优化服务。降低准入门槛,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标准制定等方面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社会办医守法诚信经营、规范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占比达到25%左右,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二、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一)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发展社会力量举办、运营的高水平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等)
  (二)加快发展专业化服务。鼓励投资者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引导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在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心理)、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责任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等)
  (三)全面发展中医药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优先举办儿科、精神(心理)科、妇科、外科、骨伤、肛肠等非营利性中医专科医院,发展中医特色突出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和护理院。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对社会力量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诊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保障社会办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积极推进河北省中医药强县创建工作,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推进4个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15个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和30个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等)
  (四)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先进医疗技术和优势特色专业团队,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推广应用高性能医疗器械。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等)
  (五)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方便快捷的就医流程,开展医疗服务私人定制,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远程会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专人导医陪护、家庭病房等多种个性化的服务。积极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进一步提升就医体验,多方位满足患者身心健康需要。(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等)
  (六)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促进医疗与养老融合,完善医疗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具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促进医疗与旅游融合,整合绿色生态、医疗、中医药等特色养生保健资源,开发草原、滑雪、山地、温泉、武术、禅修等健康旅游产品,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促进体育与医疗融合,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和体育健身组织,开展运动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等服务。(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体育局等)
  (七)大力推进“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促进互联网与健康融合,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深化应用,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病理、远程心电诊断服务,通过移动客户端等多种方式搭建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的交流平台,为信息咨询、互动交流、患者反馈、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等)
  (八)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医疗资源和区位等基础条件较好的市、县,可以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打造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坚持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着力打造环京津健康养老产业圈、北戴河生命健康产业创新示范区、安国中药都、扁鹊中医药文化产业园、张家口承德地区健康休闲旅游区、太行山-燕山山地康体健身休闲区、沿海度假休闲旅游区等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政府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推动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和产业集群差异化发展。(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三、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
  (一)放宽市场准入。按照《河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 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办医院依法合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服务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对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办医院,按照规划及时予以批准。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等)
  (二)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根据国家制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出台我省实施细则,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向社会公布实施。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减少审批流程,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逐步推广网上审批。取消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或证明材料,严禁违反法定程序增减审批条件,相关规划和政策要向社会及时公开。落实连锁经营的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政策,鼓励健康服务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规范统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责任部门: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等)
  (三)促进投资与合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社会力量可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的服务领域,也可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等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积极探索公立医院品牌、人才、技术等无形资产定价方式与方法。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
  (四)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深入推进京津冀医疗服务协同发展,支持民营资本引进京津优势医疗资源,合作开办医疗机构,鼓励京津社会力量到河北开办医疗服务机构。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核准事项,积极引进国际医院管理经验、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打造国际一流的平台式医疗服务综合体。贯彻落实“一带一路”战略,鼓励与沿线国家学术机构和专家开展健康产业国际合作与宣传交流活动,鼓励优秀中医药企业和机构到境外开办中医药服务机构,培育具有国际市场开拓能力的中医药品牌。不断提高我省社会办医机构在国际注册认证、研发、国际市场营销和全球范围内的资源组合能力。努力推动我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走出去”,加大对产品的宣传推介,扶持有实力的医药企业境外投资设厂,创新贸易和投资方式,推动健康产业发展。(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等)

  四、强化政策支持
  (一)加强人力资源保障。优化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创新医药卫生类人才培养模式,支持高等学校与教学医院、社会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一体化教学,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鼓励职业院校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行业职业培训。强化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我省优秀医学专家、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实行医师执业区域化注册,推进和规范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全面实行医师电子化注册,简化注册手续,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鼓励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制度,创新医师使用、流动与服务模式。医师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鼓励在职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基层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经历可视为医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前基层服务经历。在社会办医疗机构稳定执业的兼职医务人员,合同(协议)期内可代表该机构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相关政策。(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二)完善保险支持政策。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申请成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纳入流程和结果等。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鼓励引导保险公司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消费型健康保险、健康管理保险等产品,落实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推进商业保险机构以战略合作、收购、新建医疗机构等方式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发展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北保监局等)
  (三)提高医疗服务创新能力。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相关健康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建设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示范应用基地和培训中心,加快科研成果应用推广。建立更加高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体系,加快临床急需的创新药物、医疗器械产品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对经确定为创新医疗器械的,按照审批程序优先审查。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和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试点范围,支持其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打造一批医学研究和健康产业创新中心,搭建一批医学科研成果转化平台。(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四)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全面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拓展办税服务方式,简化办税审批流程,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负增效。加大推进健康类公共产品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责任部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
  (五)完善投融资渠道和政策。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提供服务。探索实施社会办医疗机构以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活动的政策。在充分保障患者权益、不影响医疗机构持续健康运行的基础上,探索扩大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偿取得的财产抵押范围。(责任部门: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
  (六)加强用地保障。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按照统一的规则依法取得土地,提供医疗服务。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依法供应土地。(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等)

  五、严格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一)加强全行业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落实,逐步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常态化“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健全由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人员名录库,强化抽查结果运用和执法信息公开,依法维护医疗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加强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医疗欺诈行为。依法打击骗取、套取医保基金行为。加大对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的联合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及时查处社会舆论反映强烈、各方高度关注的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拓宽公众参与监管渠道,探索建立医疗服务社会监督员制度。(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等)
  (二)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推进监管信息平台与社会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实时对接,围绕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行为、效率、费用等环节,形成全面系统、全程监测、权威有效的动态监管数据。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和服务为重点,加强数据挖掘和分析,通过“互联网+监管”、大数据、智能监管等技术手段实现事前预警、过程监控、结果评价。扩大在线监测等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提升运用信息技术发现违法线索和电子数据取证的能力,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推广信息化监督执法模式。(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三)健全监管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方面的挂钩机制。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方面的挂钩机制。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四)加强行业自律。加大行业协会扶持力度,鼓励成立社会办医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制定推广服务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在行业内推行服务承诺和服务公约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开展医疗服务信用评价。(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
  (五)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化各环节自律,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取得医疗服务质量认证,开展诚信承诺活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推进信息公开,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监管信息常态化披露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机构和人员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责任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等)

  六、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重要性,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或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确保政策有效落实。(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加强督导考核。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全省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部署要求,逐项检查审批事项是否下放到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否及时跟上、扶持政策是否有力有效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考核通报,深入调查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和群众诉求,及时提出解决办法。(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等)
  (三)加强探索创新。各市要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针对社会办医“痛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攻坚,创造积累经验,不断丰富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营造有利环境,支持基层因地制宜大胆探索。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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