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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承德市第三医院等3家医院开展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12

发文字号

冀卫医函[2014]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12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承德市第三医院等3家医院开展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的通知

冀卫医函[2014]67号

2014年11月12日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为加强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专家对承德市第三医院等4家医院开展肿瘤消融治疗技术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现场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根据专家现场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经研究,同意承德市第三医院、秦皇岛市第三医院、滦县人民医院3家医院开展肿瘤消融治疗技术。

  各有关医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设备设施,健全制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自本通知下发30日之内,要向医疗机构注册机关申请相应诊疗科目下医疗技术登记。同时,2年内,每年将该项技术诊疗病例数、适应症把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等情况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肿瘤消融治疗技术工作的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开展该项技术的能力进行定期评价,对达不到要求的,将注销其诊疗技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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