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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云南省医疗保险健康扶贫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9-04

发文字号

云人社办通[2017]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04

颁发部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云南省医疗保险健康扶贫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

云人社办通[2017]76号

2017年9月4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做好医疗保险健康扶贫工作,我厅印发了《2017年医疗保险健康扶贫工作方案》(云人社办[2017]39号),并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扶贫办、民政厅、财政厅联发了《云南省医疗保险健康扶贫工作方案》(云人社发[2017]106号)。

  近期,部分州市对《2017年医疗保险健康扶贫工作方案》第14条、《云南省医疗保险健康扶贫工作方案》第12条“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优惠政策”,以及《2017年医疗保险健康扶贫工作方案》第10条、《云南省医疗保险健康扶贫工作方案》第8条“落实基本医保住院待遇倾斜政策”理解存在偏差,现说明如下:

  一、《2017年医疗保险健康扶贫工作方案》第14条、《云南省医疗保险健康扶贫工作方案》第12条“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医优惠政策”关于“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保免起付线,合规费用全部(额)纳入报销范围”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纳入医保报销。报销比例执行乡级支付比例。

  二、在《2017年医疗保险健康扶贫工作方案》第10条、《云南省医疗保险健康扶贫工作方案》第8条“落实基本医保住院待遇倾斜政策”明确了“对符合分级诊疗、按照转诊转院规范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现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2017年,全省乡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5%-95%”,即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85%-95%,具体由各统筹区确定,不是100%、不是免费医疗。

  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医疗保险健康扶贫有关政策,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871-67195674、6715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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