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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8-30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2]1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8-30

颁发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2]192号

2012年8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7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食安办制定的《2012年度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

  工程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度福州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8月27日)

  为深入开展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现制定2012年度福州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注重长效管理、着力治本的原则,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健全食品安全体系建设、落实工作措施为重点,及时掌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掌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动性,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使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继续抓好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工作
  治理指标: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6%以上,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抽检合格率达到99.5%,禽类(鸡、鸭)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及鲜牛奶抗生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9%,产销环节蔬菜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主要水果和主产区茶叶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主要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主要工作任务与分工:
  1.开展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和水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水产品养殖基地环境监测,开展重金属监测。抓好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工作。(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2.加强畜禽养殖环节质量安全检测,定期开展生猪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生鲜乳三聚氰胺和青霉素、禽类恩诺沙星等兽药残留例行监测和抽检,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畜禽养殖行为;加强对养殖环节病死猪处置的监管,督促生猪规模养殖场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市农业局负责)
  3.加大新农药示范推广力度,建立新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核心示范区,开展新农药安全使用技术培训,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农药品种。在对蔬菜、水果、茶叶、蘑菇开展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监督抽查和流动监测的密度,实行检打联动,查处违规使用农药和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市农业局负责)
  4.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强化育苗及成品养殖单位用药培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抓好各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建设。加强水产品批发市场入场交易产品准入和检测把关工作。(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5.严格实施食品生产加工许可,完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技术规范,查处无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加工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市质监局负责)
  6.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治理整顿。加强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打击惩处非法生产乳品行为;加强对食用油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油源进货查验制度,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及在生产中掺杂掺假的违法行为;严格肉制品加工企业原料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等管理制度,严禁肉制品加工企业采购、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特别是病死肉的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7.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管理。要求供水企业饮用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95%以上,106项指标全部合格;不断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水质应急处理能力;督促供水企业按有关规定开展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卫生。(市建委负责)
  (二)强化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监管
  治理指标:食品批发市场全面实行电子台账管理,建立电子台账率达到100%,县级以上大中型市场、超市、商场建立电子台账率达到99%;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本达到《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集中消毒服务企业餐饮具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主要工作任务与分工:
  1.加强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把好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查处食品流通领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落实好市场业主责任制,实行食品流通领域经营者退出机制。(市工商局负责)
  2.抓好全市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检。指导和督促经营食品的大中型超市、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自检体系,把好食品进货质量关。(市工商局负责)
  3.加强流通环节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对大型商场、超市和洋餐饮店进口食品专项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负责,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4.加强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健全餐饮许可、行政监管和处罚等相关配套制度,指导餐饮服务单位改善经营条件,查处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加强农村餐饮业监管,提高食品安全卫生水平。(市卫生局负责)
  5.加强餐饮服务监督检查,严格规范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提高全市A、B级餐饮服务单位比例(市卫生局负责)。继续推动餐饮服务示范街和示范店创建活动。(市卫生局负责,市商贸局配合)
  6.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监督,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学校和托幼机构无证经营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隐患监管,保障学生营养餐质量安全。(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负责)
  (三)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1.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集中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加大产品监督抽查力度,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2.开展农药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加强执法监管,强化检打联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严厉打击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苏丹红、砷等违禁化工物品和超剂量添加铜等矿物元素的违法行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市农业局负责)
  3.开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专项整治。以生猪养殖场、屠宰场、集贸市场、学校、建筑工地食堂、小餐馆、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和肉品加工、冷藏、运输等单位为重点单位,以农村、城乡结合部、生猪私屠滥宰等行为比较集中的区域为重点区域,依法取缔非法屠宰窝点和经营网络,严厉查处私屠滥宰特别是制售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商贸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
  4.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福州市水产批发市场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水产品已烯雌酚、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监督抽检,依法处理问题产品经营者,督促批发市场严格落实入场经营者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市食安办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工商局配合)。组织重点水产苗种和产品药物残留监督抽查,清缴禁用药物,从严打击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的违法行为。(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5.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乡(村)镇、农村旅游景点、长途汽车站等为重点区域,以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品种,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杂)店为重点单位,深入开展治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农村食品市场销售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和假冒、仿冒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食品流通领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市工商局负责)
  6.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严格实行调味品生产许可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加强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加大对重点品种监督抽查,严厉打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调味品的黑窝点。(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
  7.开展餐具和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重点检查消毒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以及消毒效果是否符合要求,依法取缔无证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开展餐饮具卫生抽检,查处使用不合格餐饮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食品用纸及包装塑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查处不按照标准生产食品包装材料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市质监局负责)
  8.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强化监督抽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非法添加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违规行为监测和查处,整治夸大产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负责)
  9.“地沟油”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地沟油”加工黑窝点,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地沟油”的行为,规范“地沟油”收集、运输、生产,严厉打击在餐饮业、食品生产加工企事业使用“地沟油”行为。(市市容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分别负责)
  10.加强便民早市、饮食大排档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上市的各类蔬菜、农药残留物的检测工作,严禁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上市经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大排档依法予以取缔。(市市容局负责,市卫生局、工商局配合)

  三、制度保障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建设
  进一步修订完善《福州市食品安全案件查处流程》,落实食品安全案件首问责任制;明确案件查处职责分工;明确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要求;明确案件反馈、通报的形式以及奖励与责任追究办法。(市食安办负责)
  (二)推进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
  推进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建设。对市区肉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系统运行一年来存在的不足进行整改,提升完善,在长乐、闽侯2个县(市)开展肉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并将长乐、闽侯2县(市)肉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纳入市区统一管理,使县级实现从生猪养殖到肉品零售终端各环节信息可正向跟踪、肉品零售终端到生猪养殖各环节信息可逆向溯源。(市商贸局负责)
  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索证索票、食品安全溯源系统及肉品质量安全溯源称的使用管理工作。(市商贸局负责)
  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将茶业纳入可追溯体系建设,今年设立5家试点企业。新增1家水产品养殖企业为质量安全可追溯试点,扩大可追溯产品销售门店。(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三)推进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监测预警机制建设
  逐步建立我市科学、权威、高效、便民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预警体系,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促进食品安全问题的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从而不断提高我市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案件查办、风险评估与警示、食品安全标准等信息的依法公开。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上设立食品安全信息专栏,公开发布食品安全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服务许可审批、食品安全服务监督、食品安全措施等信息。市食安办负责市级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通报和公布工作。各监管单位应及时回应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鼓励、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监管。
  大力推动市、县级检测资源整合,提升检测能力,逐步建设以省级检测机构为龙头、市级检测机构为基础、县级检测机构为辅助的三级检测网络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建设,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市食安办牵头,食安委成员单位配合)
  (四)推进食品安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加工、进出口、流通和餐饮服务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惩处力度。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信用档案,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五)推进餐厨废弃物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制定《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建立相关制度,推广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一体化模式。加快红庙岭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规范餐厨垃圾回收和治理。(市市容局负责,市卫生局、市环保局配合)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政府食品安全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综合协调机构建设,完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防范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工作经费,改善监管执法装备。重点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
  (三)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互相协调配合,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
  (四)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或修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操作办法,明确奖励举报范围和举报受理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奖励资金及时兑现,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五)加强考核评价工作
  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工作。市食安办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专项督查和统计评价。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安排工作进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实施方案请及时报市食安办备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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