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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4

发文字号

吉质监认函[2011]2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吉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4

颁发部门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质监认函[2011]283号

2011年8月4日

各有关食品检验机构:

  为了贯彻国家质监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要求,省质监局已于5月份对全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文件及要求进行了培训。目前,各食品检验机构正在积极开展准备工作,但部分机构也存在等、靠、观望的思想。为了使全省食品检验机构在2012年11月1日前完成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省质监局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食品检验机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组织专人(参加培训的人员)做好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写,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机构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做好质量体系内部审核,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顺利通过打下基础。

  二、根据我省食品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国家认监委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过渡期限的要求,省质监局决定,各食品检验机构凡是在资质认定到期复查、扩项申请时,必须同时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否则不予受理申请和安排评审。

  三、省质监局年初下发了今年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评审计划,各食品检验机构应按照资质认定定期监督计划的时间申报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对暂不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报条件的,省质监局仍按定期监督计划下达现场监督评审。

  四、各食品检验机构在申报项目时,必须按照类别(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鉴定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等,不包括生活饮用水)、产品名称、参数项目申报。对某产品具备全项检验能力的,可以产品标准申报;对不具备某产品进行全项检验的,应在该产品下将具备的检验能力参数一一列出,执行标准为方法标准;如按参数申报的,应按照类别分别列出具体参数,执行标准为方法标准。

  五、食品认证项目涉及标准物质的,必须配备相应的标准物质,否则按不具备检验能力不予批准。

  六、申请的食品认证项目,应按照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样品前处理装置,不满足要求的不予批准。

  七、食品检验实验室面积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办公场所与实验室应分离,食品检验实验室与样品前处理室应隔离。

  各食品检验机构在准备资质认定时如有异议,请与省质监局认评处联系,电话:0431-8523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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