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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批准宿州德邦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宿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发布日期

2018-12-29

发文字号

皖环函[2018]17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2-29

颁发部门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正文内容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不予批准宿州德邦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宿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皖环函[2018]1737号

2018年12月29日

宿州德邦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报来的《宿州德邦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宿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018-341361-77-01-005152)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项目在尚未获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部分工程已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未取得重金属总量指标,未明确相应替代削减方案,不符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

  三、鉴于以上问题,经研究,我厅决定对你公司此次报来的《报告书》不予审批。你公司应深刻反省,强化守法意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程序向宿州市环保局申请重金属总量指标,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获得批准前,不得再开工建设。请宿州市环保局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依法处罚处理的情况报告我厅。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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