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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配合做好缬沙坦召回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30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配合做好缬沙坦召回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8年7月30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单位,国家委在川医疗卫生机构:

  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配合召回和停止使用含华海药业缬沙坦原料药药品的通知》(国卫发明电[2018]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加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务必认真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本次涉及的含华海药业缬沙坦原料药药品的召回及数据信息报告等工作,并不得使用涉及召回的含华海药业缬沙坦原料药药品,可以使用其他不涉及召回的含缬沙坦原料药药品或者选择其他药品治疗;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预案,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立即对《通知》中本次召回所涉及的含华海药业缬沙坦原料药药品暂停挂网采购,并及时告知各上网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和使用涉及召回的含华海药业缬沙坦原料药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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