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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省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13

发文字号

川发改价格[2017]6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13

颁发部门

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省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性调整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7]627号

2017年12月13日

省管各公立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

  根据《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川府发[2016]32号)、《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川发改价格[2016]579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采取“小步快走、逐步到位”方式,经研究,对上述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构性调整方案内容
  以2016年度省管19家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业务量为调整基数,以医院各类财务报表及成本测算数据为参考,按照总量平衡原则,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检验类项目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的部分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保持调减项目减少的收入与调增项目增加的收入基本平衡。(具体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和范围
  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范围包括省管19家公立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医疗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协调实施,确保调价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控制费用,落实报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保部门要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调增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日清单等制度,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实施情况,了解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相关问题的预研预判,及时应对、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相关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市场和价格行为监管,充分利用12358四级联网价格监管平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肃查处医药价格举报投诉,规范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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