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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26

发文字号

市人社发[2017]9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西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01

颁发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7]98号

2017年4月26日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方案(暂行)〉的通知》(市卫计发[2016]449号)精神,结合推进西咸新区医保与西安同城工作实际,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统筹基金补助最高限额标准

疾病名称最高限额(元)疾病名称最高限额(元)
高血压病Ⅱ期5000糖尿病5000
视神经萎缩5000风湿性心脏病5000
多耐药肺结核5000扩张性心肌病5000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5000巨趾症5000
紫癜性肾炎5000癫痫5000
甲状腺功能亢进5000甲状腺功能减退症5000
硬皮病5000高血压病Ⅲ期8000
慢性活动性肝炎8000肝硬化失代偿期8000
慢性肾小球肾炎8000肾病综合征8000
强直性脊柱炎8000类风湿关节炎8000
帕金森综合症8000系统性红斑狼疮8000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8000 合并阻塞性肺气肿8000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8000肝豆状核变性8000
脑血管病恢复期8000精神疾病8000
阿尔兹海默症8000慢性肾功能衰竭8000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8000血友病20000
恶性肿瘤晚期20000白血病20000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20000器官移植术后20000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0000


  二、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及补助比例
  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起付标准为700元,补助比例为70%,即参保人员当年在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用,扣除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起付线700元)后,剩余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该病种补助最高限额标准。

  三、有关要求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及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门诊慢性病的管理,简化经办流程、优化经办服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科学、合理的设计慢性病的申报、认定和结算等经办业务流程,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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