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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辽政办发〔2018〕50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辽宁省
现行有效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0日
辽宁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精神,全面推进健康辽宁建设,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便捷、智慧的医疗健康服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加快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到2020年,全面建成互联互通的省、市、县三级健康信息平台,医疗健康信息在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居民之间协同共享,“互联网+医疗健康”在医疗健康领域广泛应用,医疗健康服务更加智慧精准,医疗健康服务业全面发展,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成果带来的实惠。
二、主要任务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按规定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实体医院基础上,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在确保医疗质量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允许经注册或备案的执业医师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服务,以及随访管理和远程指导,逐步实现患者居家康复,不出家门就能享受优质高效的复诊服务。按规定允许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健康咨询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服务,促进医院、医务人员、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鼓励组建医生集团,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多元化的医疗健康服务。到2020年,全省三甲医院全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推进“互联网+”在医疗联合体运用。加强医疗联合体内部信息化基础建设,加快实现医疗联合体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鼓励医疗联合体内牵头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中心,向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心电、远程超声、远程查房、远程监护、远程培训等服务,逐步实现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电子病历、检查检验结果的实时查阅、互认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大医院医师深入基层多点执业,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立医联体内部收入分配和绩效评价机制,保障医联体高效运转。到2020年,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省所有县级医院,并逐步覆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推进“互联网+”改善医疗服务。加快推进智慧医院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改善医疗服务,改造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开展多种形式网上预约挂号、预约分诊、移动支付、诊间结算、检查检验报告推送、院后随访等信息便民惠民服务,改善患者就医体验。运用大数据等技术优化医院管理机制,提升医院管理水平。到2018年底,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开展预约诊疗、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开展分时段预约诊疗,预约时段精确到1小时。到2020年,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100%实现分时段预约诊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推进“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推进网上便捷有效签约服务,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持,探索线上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群众对家庭医生的信任度。鼓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加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提升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二级以上医院要建立签约转诊患者绿色通道,通过信息化手段丰富家庭医生上转患者渠道,提供优质转诊服务。推进“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医养结合工作的有机融合,鼓励发展网约护理、网约家庭医生、网约家庭药师等服务,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延伸处方、健康管理等服务,推进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转变,改善群众签约服务感受。(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五)推进“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医疗机构与公共卫生机构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推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以高血压、糖尿病等为重点,逐步实现老年慢性病在线管理与服务,开展个性化健康评估、监测预警、跟踪随访和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管理和监测,推进数字化接种门诊服务,提供在线预约和查询服务。创新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推进母子健康手册信息化,为妇女儿童提供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定期分析我省疫情并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充分利用辽宁省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以问题为导向抓好严重精神障碍报告患病率、在册管理率、服药率等核心指标。(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六)推进“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电子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按规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推广处方流转平台,发展配送中心,支持医院、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药店、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处方流转、药品物流配送。依法加强电子处方流转环节监管,嵌入数字签名,确保处方流转的结果清晰记录、过程可追溯。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促进药品网络销售和医疗物流配送等规范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推进智慧药房建设,实现处方系统与药房配药系统的无缝对接,方便群众及时取药。加强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药品信息便民服务,按季度面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明显标注,提升遴选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药监局负责)
(七)推进“互联网+医养结合”服务。推广互联网+大数据+医养结合的老年人服务新模式,以健康档案为核心,利用终端检测、健康管理APP、物联网智能家居设备,通过签约服务的家庭医生对老年人进行持续的健康状况跟踪、动态监测、远程管理和上门服务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精准健康指导,不出家门就能够实现预约挂号、网上咨询、远程会诊和网上购药等医疗健康便民服务,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八)推进“互联网+”医学教育和科普服务。鼓励建立医疗健康教育培训平台,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开发应用基于手机APP的全员在线学习系统。构建“互联网+”健康科普教育体系,鼓励医疗工作者通过平台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提升业务素质。建立网络科普平台,利用互联网提供健康科普知识精准教育、“三减三健”信息推送、健康知识查询等便捷服务,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科协负责)
(九)推进“互联网+”远程影像诊断服务新模式。加快推进“健康辽宁影像云”项目建设,构建省、市、县远程影像云平台,联通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在全省普遍实现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远程影像服务新模式,提供影像资料15年云存储和手机APP随时查询的便民服务,让居民在家门口就可享有大医院优质医疗服务,少跑腿、少花钱,增强就医获得感。到2020年,“健康辽宁影像云”项目全面建成,全省所有公立乡镇卫生院均可实现远程影像诊断。(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平台互通共享。加快升级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完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全民健康信息共享应用。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健全医院信息平台功能,强化“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的落实,规范医疗健康数据采集,提升医院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市、县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健康医疗数据汇聚平台。到2018年底,实现省与市级信息平台的对接互联;到2020年,实现省、市、县三级平台互联互通与协同共享。(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一)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方便群众就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及时合理制定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相关部门数据联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结算。继续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联网结算。进一步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和外来“双创”人员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继续完善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事先提示、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责任追溯。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二)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设施保障能力。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房屋和设备标准化建设,改善乡镇卫生院就医环境和就医条件,为乡镇卫生院配备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数字化心电图机等医疗设备,为实现远程影像、远程检验、远程心电等服务提供支撑,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到2018年底,全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率达到60%;到2020年,实现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办标准化乡镇卫生院。(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三)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人工智能技术。依托高等院校、研究院所、高水平医院、企业等,加强医疗健康人工智能技术研究、转化和应用,在恶性肿瘤辅助诊断、医学影像识别、手术机器人等方面,推动医疗健康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支持建立人工智能医学应用研发和转化基地,鼓励研发高端数字诊疗设备、医用机器人、应急救援医疗设备、可穿戴设备和智能康复辅具等,顺应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趋势,提升医疗健康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制造水平,促进我省高端医疗器械制造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四)规范“互联网+医疗健康”质量监管。贯彻执行国家互联网诊疗管理有关规定,明确监管底线,同时按照深化“放管服”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准入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健康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应当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推进互联网可信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建立医疗责任的分担机制,推行在线知情同意的告知,防范化解医疗风险。(省卫生健康委、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负责)
(十五)全力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网络安全和建设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落实。“互联网+医疗健康”重要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应符合《网络安全法》和国家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重要领域密码应用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将“互联网+医疗健康”重要平台纳入我省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监控体系,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依法严厉打击发生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中泄露和买卖等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公民个人权益。(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将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大对“互联网+医疗健康”基础设施、信息化能力建设、人才支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共同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
(二)鼓励探索创新。尊重和发扬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大胆探索,主动作为,创造性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充分发挥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创新驱动作用,提升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成效。
(三)加强安全保障。加快国产密码在医疗健康领域的推广应用,推进医疗健康信息授权使用和安全防护,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健康医疗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定期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隐患发现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宣传普及。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应用发展政策解读,大力宣传应用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惠民服务成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提高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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