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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1-26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2]2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1-26

颁发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

正文内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2]254号

2012年11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制订的《福州市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

  市卫生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物价局

  (2012年11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132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工作,扩大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市行政村卫生所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
  (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行政村卫生所同步纳入新农合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信息化建设,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落实多渠道补偿政策。

  二、基本条件
  (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所的业务用房、基本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应符合设置标准。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所应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支出有凭证,公共卫生服务有记录,疫情有报告,新农合管理有台账,药价比其他诊所低。
  (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所,其业务用房为村集体提供或者租赁的,优先纳入实施范围;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医疗技术和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度较高的乡村医生优先纳入实施范围;由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领办、帮扶的全部纳入实施范围。

  三、实施步骤
  (一)自2012年11月1日起,在村卫生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各县(市)区选择不少于60%的行政村卫生所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村卫生所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确保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卫生所按中标价采购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至2013年第一季度,全市所有行政村卫生所基本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建立并完善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长效机制。

  四、经费补偿
  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经费补偿主要通过购买服务和政府补助等方式加以解决。
  (一)村卫生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村卫生所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5元/次,其中个人负担1元,其余部分由新农合基金支付。
  各县(市)区应按照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将实行药品零差率改革的行政村卫生所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落实新农合报销政策,其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并做到即时结报。
  (二)村卫生所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所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同步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三)建立药品零差率改革政府专项补助。为保证村卫生所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顺利实施,各级财政应建立药品零差率改革政府专项补助,对规划设置、核定审批并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行政村卫生所,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给予专项补助。省级财政(含中央)对财力基本保障县和原中央苏区县按照年人均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县(市)区按照年人均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并以县为单位核定补助经费总额。
  福州市结合各县(市)区财力,分档确定药品零差率改革政府专项补助标准:闽清县、永泰县按每个户籍人口不低于7元(含7元)的标准给予村医专项补助,其余县(市)区按每个户籍人口不低于8元(含8元)的标准给予村医专项补助。省级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予以补齐,市级财政不安排配套补助。
  药品零差率改革政府专项补助的发放,除了参照每个村农业户籍人口数核定外,应给予老区村、少数民族村、山区村、海岛村适当倾斜。
  (四)乡村医生享受政府岗位津贴。各地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140号)的要求,落实乡村医生每年1200元岗位津贴的补助政策,其补助渠道、补助方式不变。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福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全面推进和巩固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在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单位,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实行行政管理、业务指导、药械供应、绩效考核、卫生信息等五个方面的统一管理,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新模式,丰富一体化管理内涵。重点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管和药品购销一体化的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执行不走样,使群众从医改中真正得到实惠。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村卫生所绩效考核制度,对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情况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委托乡镇卫生院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三)各地要建立并完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行政村卫生所药品采购机制,原则上村卫生所每月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代购。各地可综合考虑交通条件、用药量等因素,在保证用药不断档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个别村卫生所的采购周期。村卫生所自行到乡镇卫生院领取代购药品,并做好药品验收、销售记录。有条件的地方可由配送企业直接将药品配送到村卫生所,村卫生所应做好药品接收工作,并定期将采购使用情况上报所在地乡镇卫生院。
  (四)乡镇卫生院应设置库容与其代购药品规模相适应、储存条件符合药品储存需要的配送库(房),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质量监管的相关规定,规范药品采购渠道,严把药品验收入库、在库储存与养护、出库复核和领取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代购药品的质量。同时,乡镇卫生院要加强村卫生所药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做到合理用药、安全用药。
  (五)在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初期,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农村居民常见病用药需求,制定常用非处方药品目录,允许村卫生所配备使用,但应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所要采取多种形式在醒目位置公示药品价格等信息,并公布举报电话。

  六、保障措施
  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要按照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创造性地完成改革任务,把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推进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卫生、发改(医改办)、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办法,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各县(市)区应在本方案下发后,及时确定首批实施的村卫生所数量,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备案。
  (二)加大投入,加强监管。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村卫生所正常运行。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村卫生所财务公开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确保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稳步推行。
  (三)部门协作,整体推进。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村卫生所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推进工作,各级医改办要加强对各地工作进展的督导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村卫生所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补助资金,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市场和村卫生所药品监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村卫生所执行一般诊疗费、药品价格的监管力度,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作为,建立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村卫生所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四)广泛宣传,积极动员。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村卫生所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积极向乡村医生和农村群众宣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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