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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再次重申及时换发新版“SC”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不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9-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9-26

颁发部门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再次重申及时换发新版“SC”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不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8年9月26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严格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总局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省局下发的《关于转发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有关文书及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的通知〉的通知》(黔食药监食生发[2015]391号)、《关于转发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食药监食生发[2017]154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2018年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黔食药监食生发[2018]104号)的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为了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尽量避免食品生产企业包装材料和标签浪费,总局给予食品生产企业三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起,所有食品生产企业所持证书应更换为“SC”编号证书,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请你们严格贯彻落实总局、省局的工作要求,结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3.4真实、准确的基本要求,4.1.9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是督促原获“QS”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按规定换发新版“SC”食品生产许可证;二是企业获得新版“SC”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版“SC”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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