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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石家庄市定点增加一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9-21

发文字号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9-21

颁发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在石家庄市定点增加一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公告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69号

2018年9月21日

  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医疗需要,结合石家庄市现有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区域性批发企业定点情况,我局决定在石家庄市增加一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申报条件:

  企业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连续经营药品3年以上。

  企业在石家庄市医疗机构药品年销售额、利税总额和负债率水平在石家庄市位居前列。

  企业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日常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和经营信誉水平领先,有相应的资金开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活动。

  企业药品销售医疗机构覆盖面和药品配送能力在石家庄市位居前列。

  申报受理截止时间:2018年9月28日

  受理单位: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仓储条件,经营情况:资金、资产、经营规模、销售额、实现利税、利税率、资产负债率,准备经营的品种等,并加盖企业公章);
  2、特殊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3、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性文件;
  4、按《条例》、《办法》、《河北省特殊药品指定经营检查验收标准》进行自查的自查报告;
  5、企业特殊药品管理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6、相关人员情况及资质性证明资料:a、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人员、特殊药品经营管理人员学历证明和职称证书复印件;b、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册(标明职务、所在部门及岗位、所学专业、学历、职称)。
  7、经营场所四周环境平面图和仓库平面布局图;
  8、经营规模、效益等综合指标评价在本地区药品经营行业中位居前列的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资产负债表、税务部门出具的报税证明;
  9、具有药品配送能力,普通药品的销售已经形成全国性(本地区)经营网络的说明材料,已初步建立现代物流体系说明材料;
  10、加盖企业公章的储存仓库产权或租赁文件复印件,储存设施、设备目录,安全设施明细,安全运输设备明细;
  11、企业近两年内无违规经营或经销假劣药品,未发生过特殊药品被盗和流弊问题,企业以及其工作人员最近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情况说明;
  12、特殊药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保管、销售、出入库、退货、报损、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及文件;
  13、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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