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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12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流[2012]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12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食药监流[2012]94号

2012年9月12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管理,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做大做强药品零售连锁,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有关规定,现就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一级药店除外),到“十二五”末,所有药品
零售企业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一级药店除外), 所有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二、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具备五家以上(含五家)属于同一法人的门店,巳经批准的零售连锁企业在下一次换证时不得少于五家连锁门店。

  三、上述规定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有与原《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不同之处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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