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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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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海南省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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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升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医保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完善我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管理,推进医用耗材实现及时挂网、应挂尽挂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全方位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原则。根据临床需求,遵循医疗技术发展规律,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2.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考虑不同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特点,功能、技术、使用差异,以及生产供应能力等因素,引导公平竞争。
3.坚持市场机制,转变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公平竞争,形成合理价格,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加强采购全过程监管。
二、采购范围
(一)采购主体范围。我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均应参加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和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药机构参与。
(二)挂网的医用耗材范围。全面对接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纳入海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数据库的所有医用耗材均属于我省的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范围。主要分为十七大类:非血管介入治疗类材料、血管介入治疗类、骨科材料、神经外科材料、心脏外科材料、人工器官组织及配套材料、口腔材料、眼科材料、体外循环材料、血液循环材料、吻合器及附件、修补材料、中医类材料、基础卫生材料、止血防粘连材料、注射穿刺类材料、功能性敷料。
(三)企业范围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用耗材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用耗材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境外产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用耗材经营配送)企业。
三、挂网管理
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自主申报资质及价格信息,按相关规定在招采系统挂网,供医疗机构采购:
(一)资质申报
1.生产企业申报资料包括:(1)企业信息。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被授权人相关资料、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等。(2)耗材资质信息。医用耗材批准文号、批件等。
2.经营(配送)企业申报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被授权人相关资料、耗材经营许可证、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等。
(二)价格申报
1.国家和我省(含省级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医用耗材,在协议采购期内以中选价格挂网。
2.非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按全国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现执行挂网价格中的最低价申报,并承诺申报价格的真实有效。
(三)公示及申投诉
1.公示。依据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价格信息,确定挂网价格后,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在公示期内接受申投诉。
2.申投诉。在规定期限内,生产企业可对申投诉做出澄清和说明。根据查证结果,对存在虚报、瞒报价格的企业,按照国家、海南省关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处理。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存在申投诉但已查证澄清的,予以挂网。
3.申投诉实行实名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全面、真实、合法的证据材料。对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的,一经查实,申投诉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动态调整
1.挂网价格的动态调整。生产企业应在全国其他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中新的最低价执行30日内通过招采系统提交价格调整申请,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及时公示价格信息,接受企业申投诉。对存在不及时申报、申报不实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将暂停交易资格,并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挂网品种的动态管理。医用耗材挂网目录的产品实行动态调整。挂网目录内产品超过2年无配送记录的,将其放置于“非活跃区”。生产企业可对其停产、停售等挂网产品申请撤网,经公示无异议后撤网(在国家通知进行价格治理期间不允许撤网),待该产品恢复正常供应后可申请恢复挂网。根据国家、我省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和暂停处理的医用耗材,由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落实。
四、采购管理
生产企业医用耗材产品挂网后,医疗机构按规定在招采系统采购相关产品。主要分为集中带量采购、议价采购和备案采购。
(一)集中带量采购
国家、省际联盟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进行采购,不再议价。
(二)议价采购
在海南招采系统阳光挂网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结合自身采购数量、回款周期、原有交易价格等因素,通过招采系统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双方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格。鼓励以医联体、医共体等形式开展议价,进一步降低采购价。议定价格对本医疗机构有效,其他医疗机构可查询、参考。
(三)备案采购
对于临床必需而又未挂网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需按照“先备案后采购、谁备案谁采购、凡备案必采购”的原则,在招采系统中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备案采购申请,相关产品进入备选库并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备选库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全年采购金额的5%。确因疫情防控、急抢救等紧急情况无法履行备案采购流程的,医疗机构可在网下先行采购应急使用,并及时补办备案采购手续。
五、供应和回款管理
(一)供应管理
1.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生产企业通过招采系统与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保障各统筹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的供应。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的经营(配送)企业应在招采系统提交企业相关信息资料。
2.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经营(配送)企业要根据实际配送情况,及时做好网上采购订单确认、发货、退换货处理等工作,敦促采购单位如实填报网上配送、入库信息,确保实际采购配送入库与网上配送入库信息一致。
(二)回款管理
1.对已挂网的产品,医疗机构应从招采系统上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医疗机构作为采购结算主体单位,按照我省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含配送企业)直接结算规定结清货款。
2.医疗机构不得违背生产企业意愿指定、圈定经营(配送)企业。因医疗机构对生产企业委托的经营(配送)企业不予确认,导致医用耗材不能正常采购配送使用,医疗机构须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机构在招采系统上的采购监管,将网上采购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对不按规定网上采购的医疗机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通报、约谈、责令整改、暂停医保结算、降低医保总额预算、取消定点等措施进行惩戒。
(二)加强对生产企业、经营(配送)企业行为的管理
参加阳光挂网采购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如发生失信行为,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要求,根据具体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对其进行相应的信用评级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采购工作所有公告、通知、信息均通过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http://zw.hainan.gov.cn/hngpc/)发布。
(二)国家、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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