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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十九省联盟集采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08

发文字号

晋医保函〔2024〕1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4-01-08

颁发部门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十九省(区、兵团)联盟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十九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HN-YPLM2023-1)》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执行河南十九省联盟集采药品中选结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采产品范围

我省参加的本次河南十九省联盟集采中选药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中选药品的协议采购量根据相关采购文件中的规则确定,具体由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根据相关数据核定。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2024年1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本次河南十九省联盟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1年。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省际联盟集采药品品种如纳入国家组织集采范围,执行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结果。

三、中选产品挂网及签订采购协议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完成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合同签订。

四、落实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

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及时足量组织生产,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并按照省平台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采购协议的签订,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使用需求。医疗机构应畅通集采药品进院渠道,优先选择采购质优价宜的集采药品,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集采药品货款。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供应、配备使用及产品质量等工作的管理,确保集采中选结果落地见效,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附件:河南十九省联盟中选产品清单.xlsx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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