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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大学生村医”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1-06-08

发文字号

冀人社发[2011]4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8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省教育厅

正文内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大学生村医”计划实施办法

冀人社发[2011]44号

2011年6月8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各有关高校:

  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推进大学生村医计划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大学生村医”计划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大学生村医”计划选聘工作
  2011年“大学生村医”计划选聘人数为2000名,选聘对象为临床医学(含中西医)和公共卫生管理(公共卫生)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和往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服务部门是乡(镇)卫生院并联系重点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内容主要是: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培训乡村医生、协助重大灾情医疗救助、协助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医疗卫生咨询服务、健康档案建立和常见病、慢性病管理等。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的可以进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一)组织选聘
  1、征集岗位。各设区市要按照《河北省2011年“大学生村医”计划名额分配表》(附件1),抓紧安排部署有关县(市、区)做好本地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岗位征集工作并及时汇总。请于6月15日前将《河北省2011年“大学生村医”计划岗位需求汇总表》(附件2)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报名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服从组织安排,热爱医疗工作;身体健康,适应农村医疗工作需要;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处分。
  3、选聘方法。选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优先、有基层工作经验优先、属地优先、中共党员和学生干部优先的办法,由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后进行体检。在体检工作中,要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并指定市级医院组织体检。各设区市人社局根据公示和体检情况确定聘用人员,并分配到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各设区市将聘用人员名单于6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培训上岗
  培训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内容是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农村工作基本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从事服务内容的相关知识等。培训结束时,“大学生村医”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定《河北省“大学生村医”计划聘用合同书》后上岗服务。没有取得执业资格或已取得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大学生村医”,不能独立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三) 有关待遇
  服务期间,比照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总和确定工作补贴标准。工作津贴、生活补贴,与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同等待遇。工作安置费每人2000元。并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地方,应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3年内报考省属高校硕士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经费保障
  “大学生村医”服务期间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共同负担(其中,省直管县省级负担1/2,县级负担1/2)。工作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拨付相关费用,确保“大学生村医”工作顺利进行。

二、“大学生村医”计划管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明确职责,协调联动,加强其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档案管理。聘用期间,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代管。
  (二)组织关系。聘用期间,“大学生村医”党团关系转至服务所在乡镇;发展入党的,必须在服务所在乡镇履行入党程序;是党员的,参加服务所在乡镇的党组织生活。
  (三)数据信息
  “大学生村医”管理信息数据库是“大学生村医”工作津贴、生活补贴发放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地要认真建立“大学生村医”信息数据库,高度重视数据信息的采集和维护,明确专人负责,及时上报“大学生村医”在岗和考勤情况。各地将市、县两级信息管理员基本信息于6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日常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精心服务。特别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服务单位和“大学生村医”的监督和检查,保证他们的工作岗位、生活条件和安全保障落实到位。严禁乡镇及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借调使用。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对“大学生村医”擅离服务岗位、冒名顶替或出现安全健康情况的,服务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核实情况后逐级上报。对不按规定擅自处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处分。
  (五)评议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采取自评和组织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服务单位对其服务期内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进行全面的总结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大学生村医”服务人数的15%。考核时需填写《河北省“大学生村医”年度(期满)考核登记表》(附件3), 此表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结果通知本人。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河北省____年度“大学生村医”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大学生村医”计划期满就业工作
  各地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期满“大学生村医”的就业工作,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就业创造条件。
  (一)落实“大学生村医”报考国家公务员相关政策
  组织“大学生村医”参加党政机关招录考试。省、市、县、乡四级机关招录公务员时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招录“大学生村医”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
  (二)加大事业单位吸纳“大学生村医”就业力度
  省、市卫生部门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公开招聘大学生村医等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县、乡卫生部门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需补充人员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从服务期满大学生村医中组织公开招聘。对落实单位的大学生村医,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或调配手续。有关部门凭人员调动通知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兑现工资,办理社会保险、户籍、增人增资等手续。
  (三)支持“大学生村医”自主创业
  各地应将服务期满“大学生村医”纳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登记失业的,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合伙经营的,可相应提高贷款额度;对经营好、信誉高的,可给予二次贷款。
  (四)扶助“大学生村医”自主择业
  鼓励服务期满“大学生村医”留在当地就业。各地要把“大学生村医”的就业推荐工作作为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要广泛收集适合“大学生村医”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适时为服务期满“大学生村医”举办专场就业招聘会。
  (五)鼓励“大学生村医”继续服务。对考核合格,表现突出的“大学生村医”,服务乡镇愿意继续聘用,本人自愿者,按程序报批后可继续服务。
  “大学生村医”计划实施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积极宣传、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把此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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