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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首问首办负责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16

发文字号

冀卫办[2009]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16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首问首办负责制度》的通知

冀卫办[2009]14号

2009年6月16日

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北省卫生厅首问首办负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首问首办负责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河北省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负责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向我厅咨询政策及有关工作事项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告知、领办导办的制度。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对咨询事项认真解答、领办导办并承担首问负责人责任。

  第二条 首办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向我厅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时,受理或办理该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处理、对事项办理全程跟踪并回复结果的制度。负责受理或办理工作事项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负责人。首办负责人对办理事项全称跟踪、协调、督办并承担首办负责人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为我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借调、聘用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热情主动、认真准确地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事项,不得推诿、敷衍。首问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一次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依法受理、办理申请事项。
  (二)对属于本机关其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负责领办导办到具体承办人员。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事项主管机关的,应告知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五条 首办负责人要熟悉本单位工作职责,掌握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要求和时限等。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工作事项,首办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办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按规定程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认真登记有关信息(包括服务对象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并按规定时限要求对办结日期做出承诺,办结后及时向服务对象回复办理结果。
  (三)对申请材料、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全的材料、手续等,其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补正补应出具补正通知书。在服务对象补办手续、材料过程中如有咨询应及时给予帮助。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原因,其中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 将首办负责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并作为评选先进和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告诫、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处理;情节特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首问负责人态度蛮横粗暴、不履行告知、领办导办义务,致使应办理的事项未能及时办结的;
  (二)首办负责人对承办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未一次告知、超时限办理、未及时回复办理结果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等实施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的;
  (四)违反首问首办负责制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办理投诉。对违反首办负责制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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