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开发区便民小餐饮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廊开办[2018]77号
2018年7月18日
各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廊坊开发区便民小餐饮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开发区便民小餐饮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廊坊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范小餐饮备案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廊坊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小餐饮备案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不含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餐饮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二)操作间和就餐场所均应设在室内,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宜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区分或隔断,将加工过程公开给消费者,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
(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应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供应少量蔬菜类凉拌菜的(如拍黄瓜、凉拌海带丝等)应设置相应的专用区域,专用的案板和刀用具。供应冷荤、卤味等其他凉拌菜的应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
(五)地面使用不透水、易清洗、防滑的材料,墙壁、顶面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有通风排烟设施,窗户应有防蝇纱网;
(六)有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的食品冷冻冷藏设备设施;
(七)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能满足需要;有密闭的清洁餐饮具贮存保洁设施;
提倡配备若干存放未清洗餐饮具的周转箱(桶);
(八)食品原材料专用清洗设施的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九)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存放架,食品和食品容器上架存放;
(十)有纱窗(门)、灭蝇灯和防鼠板等防虫防鼠设施;
(十一)有充足的采光照明设施,就餐场所和食品加工处理区光线充足;
(十二)烹调区有机械排烟、排气装置;
(十三)食品处理区、就餐场所、专间内设足够数量的餐厨废弃物暂存容器。
提倡就餐场所每张餐桌下面设一个垃圾篓,并提示消费者垃圾入篓;
(十四)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
(十五)操作间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
第六条 小餐饮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索证索票,建立台帐记录;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运转正常,向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饮具;
(三)刀具及案板生、熟分开,且标识明显;
(四)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五)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符合健康体检要求的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六)食品加工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七)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要求,搞好环境卫生管理,不得跨门和占道经营。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垃圾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运,并保存收运服务联单。
(八)符合环保要求,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环保规定的标准。
(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营场所符合有关防火规范规定。
第七条 经备案的小餐饮经营者除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经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备案的经营品种和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便民小餐饮备案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公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着装清洁。
(三)记录和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
(四)避免食品在加工、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或腐败变质。
(五)使用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六)餐饮具经清洗消毒后使用。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采用集中消毒的餐饮具。
(七)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五专”,即专一渠道进货、专账管理、专柜保存、专人保管、专人领用。
第八条 禁止小餐饮经营者经营以下食品: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二)裱花蛋糕、冷加工糕点、生食水产品等高风险食品。
(三)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四)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热食类食品和糕点类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
第九条 开办小餐饮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便民小餐饮备案表》,取得《便民小餐饮备案卡》。
鼓励小餐饮通过不断提升标准,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报送便民小餐饮备案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便民小餐饮备案表》;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四)合法使用房屋证明或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证明材料,租赁场所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五)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七)符合备案条件、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处置、油烟和烟尘等污染物排放的食品安全、环保以及消防安全要求的承诺。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7个工作日内发放《便民小餐饮备案卡》。并将备案信息通报环境保护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消防大队及辖区公安派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小餐饮备案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对已办结的小餐饮备案事项,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有关备案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发区或本部门网站、主流媒体或以其他适当形式公布辖区内取得或者注销小餐饮备案卡经营者名录。
公告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业主姓名、登记备案号、备案机关、备案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小餐饮备案卡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备案卡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
在备案卡有效期内,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小餐饮经营地点、场所改变的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六条 小餐饮备案卡遗失的,应持廊坊市主要媒体刊登的遗失公告材料,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发。备案卡损毁的,凭损毁的原证,向原备案部门申请补发。补发小餐饮备案卡,备案卡号不变。
第十七条 《便民小餐饮备案卡》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小餐饮备案卡编号由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13位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级行政区域代码+2位地市级行政区域代码+2位县区级行政区域代码+6位顺序编号。
主体业态代码具体由2、3、4、5、6阿拉伯数字分别代表,其中:2代表小餐饮,3代表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小餐桌),4代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5代表农村宴席聚餐,6代表其他餐饮服务业态。
小餐饮备案卡编号在河北省范围内是唯一的,一个小餐饮经营者只拥有一个备案卡编号。小餐饮经营者存续期间,备案卡编号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注销小餐饮备案卡:
(一)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申请人不再经营的;
(三)备案到期后未申请延续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转让、涂改、出借、出租备案卡。
(六)被多次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或12个月内累计3次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受到责令停止经营以外的行政处罚。
(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
(八)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九条 经备案的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并主动公开食品原料来源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对本区经备案的小餐饮经营者加强监督管理,并组织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
(一)区食安办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违反广告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食品安全、食品广告管理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小餐饮经营者公示备案及相关信息,依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三)经济发展局负责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协调城乡餐饮服务网点布局。
(四)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违反大气环保污染防治规定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五)住房和建设规划局负责对经营用房使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消防大队及辖区公安派出所对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七)综合执法局、云鹏道办事处和耀华道办事处在所涉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违章搭建、环保、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对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九)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消防大队及辖区公安派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在接到小餐饮经营者备案信息后,要根据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建立监管及诚信档案,将监督管理信息及时反馈区食安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区相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办理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小餐饮经营者,开展综合治理,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小餐饮经营者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经备案的小餐饮经营者违反环保、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相关部门依法注销的,要将有关信息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其注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办理便民备案卡的小餐饮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或经备案的小餐饮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环保、房屋使用、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的,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农村宴席聚餐等其他餐饮服务业态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廊坊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