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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银川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6-23

发文字号

银政办领字[2017]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银川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6-23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银川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银政办领字[2017]20号

2017年6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21号)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银川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银川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毕俊生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 朱海滨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 波 市工信局局长
  成 员: 钟瑞轩 市编办副主任
  黄 瑾 市发改委副主任
  岳文涛 市工信局副局长
  王青山 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建国 市财政局副局长
  汤齐生 市卫计委副调研员
  端传军 市国资委副主任
  孙剑平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国庆 市政府法制办专职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赵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与自治区发改委沟通协调有关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做好食盐价格体系改革工作,提出具体改革意见;做好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检测,配合食盐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二)市工信局:负责全市食盐专营工作;与自治区经信委沟通协调有关盐业体制改革和制定全市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食盐供应的应急储备工作;协调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市编办:负责审核盐业体制改革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负责对盐业管理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等涉及盐业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配合食盐监管部门开展盐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五)市财政局: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六)市卫计委:负责贯彻落实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
  (七)市国资委:依据全市盐业改革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本部门承担盐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适时承接市辖三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食盐稽查执法工作,加强对食盐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监管,指导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加强食盐质量安全法制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督促工业盐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九)市政府法制办: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盐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的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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