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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0413049
CTR20210107
主动终止(申办方主动终止试验,非安全性问题。)
BI-905711输注用粉末
治疗用生物制品
BI-905711输注用粉末
2021-01-25
企业选择不公示
晚期胃肠道癌症
一项确定BI 905711治疗晚期胃肠道癌症患者的安全和有效剂量的研究
BI 905711治疗晚期胃肠道癌症患者的首次用于人体的Ia/b期、开放、多中心、剂量递增研究
200040
Ia期: 探索BI 905711的安全性,并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探索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和有效性,在未确定MTD的情况下为确定Ib期的潜在有效剂量范围提供指导 Ib期: 评价BI 905711在潜在有效剂量范围内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并确定RP2D(推荐的II期剂量)
单臂试验
Ⅰ期
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30 ; 国际: 140 ;
国内: 7 ; 国际: 110 ;
2021-06-16;2020-03-25
/
否
1.a. Ia期(仅剂量递增)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符合下列组织学标准的晚期不可手术切除或转移性的胃肠道癌症:a. 结直肠腺癌 b. 胃腺癌 c. 食道腺癌 d. 胰腺癌 e. 胆管上皮细胞癌和胆囊癌 f.小肠腺癌 b. Ib期(扩展期)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不可切除的或转移性胃肠道癌:a.结直肠腺癌 b. CDH17阳性胰腺癌(通过中心实验室检查评估的肿瘤组织);2.所有现有传统治疗均无效的患者,而根据当地批准的标准,这些治疗应当对其疾病具有临床获益。对于结直肠癌患者,既往瑞戈非尼或TAS-102治疗为可选项。;3.a.仅Ia期(剂量递增):病灶可测量或不可测量/不可评价的患者 b.仅Ia期(扩展队列)和Ib期(扩展期):至少有1个靶病灶可根据RECIST v.1.1准确测量;4.在开始治疗前可行并愿意提供已存档肿瘤组织标本并接受肿瘤活检。给药前采集新鲜肿瘤活检组织进行生物标志物分析在Ia期为可选,在Ib期则为必须。本研究只采用研究者认为不存在重大风险的操作,获取所需的任何活检组织。如果因为上述原因无法获得新鲜的肿瘤活检组织,则必须提供筛选前≤6个月内获得的已存档的肿瘤组织标本。如果患者接受基线肿瘤活检,还必须提交已存档的肿瘤组织标本,不考虑采集日期。;5.肝、肾和骨髓功能足够,即符合下列所有要求: a. 总胆红素≤1.5×常规ULN(Gilbert综合征患者≤3×ULN) b. ALT和AST≤2.5×常规ULN(已知肝转移的患者≤5×常规ULN) c. 血清肌酐≤1.5×常规ULN。如肌酐>1.5×ULN,只有在同期肌酐清除率≥50 ml/min(≥0.05 L/min)(实测值,或利用CKD-EPI公式计算,日本患者则用日本版CKD-EPI公式计算)的情况下,患者才符合要求。 d. ANC ≥1.0×109/L(≥1.0×103/μL,≥1,000/mm3) e. 血小板≥100×109/L(≥100×103/μL,≥100×103/mm3) f. 血红蛋白(Hb)≥8.5 g/dl、≥85 g/L,或≥5.3 mmol/L(之前一周内无输血) g. Ia期和Ib期CRC队列:血清脂肪酶≤1.5×常规ULN h. Ib期PDAC队列:血清脂肪酶>1.5 - 2.0 × ULN或无症状>2.0 - 5.0 × ULN(如果与PDAC相关);6.根据CTCAE v5.0,既往抗癌治疗导致的任何不良事件已恢复至基线或CTCAE 1级,例外情况为脱发恢复至CTCAE 2级,周围感觉神经病变恢复至CTCAE ≤2级或认为不具有临床意义。;7.ECOG体能状态评分≤1;8.研究者认为预期寿命≥3个月;9.筛选时已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基于当地法律);10.入选本试验前,已签署符合ICH-GCP和当地法律的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11.男性或女性患者。育龄期女性(WOCBP)和男性必须按照ICH M3(R2)的规定准备并且能够使用高效节育方法,即坚持正确使用情况下年失败率低于1%的避孕方法。;
登录查看1.从最后一次服药到试验治疗第一次服药的指定时间范围内的既往全身性抗癌治疗如下所示: a. 14天内接受过任何非研究药物,包括抗血管生成抗体(贝伐珠单抗或雷莫芦单抗)和抗EGFR抗体(西妥昔单抗或帕尼单抗)。 b. 28天内接受过任何研究药物或其他抗体(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2.在开始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然而,如果在治疗开始前2周内完成,则允许对症状性转移病灶进行姑息性放疗,但必须与申办方进行讨论。;3.影响试验要求依从性,或与试验药物的有效性或安全性评价相关的任何严重的并发疾病或身体状况,例如可能导致与参加试验或研究药物给药相关的风险增加的各种神经、精神、感染性疾病或活动性溃疡(胃肠道、皮肤)或实验室异常,经研究者认为患者不适合入选本研究。筛选前6个月内的任何卒中或心肌梗死史。;4.已知存在胃肠道、肝脏和胰腺病理状况(不包括所研究的疾病),可能影响药物安全性评估或中毒风险增加: a. 炎性肠病 b. 慢性胰腺炎 c. 研究者认为的其他严重胃肠道病理状况,例如自身免疫性疾病伴胃肠道受累、不明原因性活动性腹泻CTCAE≥2级(根据CTCAE v5.0)。;5.已知存在人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病史。;6.存在任何下列肝炎病毒感染的实验室证据。在知情同意日前14天内进行的常规诊断检测结果可接受: a. 乙肝表面(HBs)抗原检测结果呈阳性 b. 存在HBc抗体并检出HBV-DNA c. 检出丙肝RNA;7.除本试验治疗的恶性肿瘤之外,还存在其他活动性并发恶性肿瘤。;8.长期酗酒或药物滥用,或者存在研究者认为患者不适合参加本试验或不太可能遵守方案要求或预计无法按期完成本试验的任何情况。;9.女性患者已怀孕、处于哺乳期或打算在临床试验期间怀孕;女性患者不同意在开始研究治疗至末次研究治疗后30天内停止哺乳。;10.存在未控制的或症状性脑或硬脑膜转移。允许入选已完成局部治疗且研究者认为状况稳定的脑转移患者,或筛选时新发现无症状脑转移的患者。如果在基线MRI已稳定用药至少1周,则允许使用皮质类固醇。;11.患者正处于司法保护状态,或被依法送到收容机构。;12.在开始治疗前3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是否为大手术由研究者评估),或计划在筛选后3个月内行大手术,例如髋关节置换术。;13.符合以下任一心脏标准: a. 静息校正QT间期(QTc)>470 msec b. 静息心电图显示存在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由研究者评估)的节律、传导或形态异常,例如完全左束支传导阻滞、三度心脏传导阻滞。 射血分数(EF)<50%或机构标准正常范围下限的患者将排除在外。只有在研究者(或治疗医生或二者)怀疑心脏病对EF有不良作用的情况下,才会在筛选期间采用适当的方法,根据当地标准测量EF,用于确认合格性(例如超声心动图、多门电路探测扫描)。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的EF测量值可用,前提是研究者或治疗医生或二者认为此后并不存在EF值恶化的临床证据。;14.已知对试验药物和/或其成分过敏,即聚山梨酯20、柠檬酸钠、赖氨酸盐酸盐、蔗糖、柠檬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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