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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4015
进行中(尚未招募)
马立巴韦片
化药
马立巴韦片
2024-10-28
企业选择不公示
用于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后巨细胞病毒(CMV)感染和/或疾病,且对一种或多种既往治疗(更昔洛韦、缬更昔洛韦、西多福韦或膦甲酸钠)难治(伴或不伴基因型耐药)的成人患者
马立巴韦中国开放性、单臂研究
一项在对更昔洛韦、缬更昔洛韦、膦甲酸钠或西多福韦难治或耐药的巨细胞病毒 (CMV) 感染的移植受者中评估马立巴韦治疗的安全性,耐受性,疗效和药代动力学的开放性、单臂研究
200126
评估马立巴韦在中国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在既往抗 CMV 治疗难治或耐药的移植受者中评估马立巴韦治疗在研究第 8 周结束时在 CMV 病毒血症清除方面的疗效; 评估马立巴韦在研究第8周结束时达到 CMV 病毒血症清除和症状控制,且该疗效维持至研究第 12 周(治疗期结束后第 4 周)、研究第 16 周(治疗期结束后/随访期第 8 周)和研究第 20 周(治疗期结束后第 12 周)的情况; 评估马立巴韦在完成 8 周研究治疗后达到 CMV 病毒血症清除和症状控制方面的疗效,以及该疗效维持至研究第 12 周(治疗期结束后第 4 周)、研究第 16 周(治疗期结束后/随访期第 8 周)和研究第 20 周(治疗期结束后第 12 周)的情况; 评估在研究的初始 8 周、在 12 周随访期间、在研究期间的任何时间以及在受试者接受治疗和停止治疗期间 CMV 病毒血症的复发率; 评估对于在研究第 8 周达到病毒血症清除的受试者,在随访期间需要抗 CMV 治疗的复发情况; 评估引起马立巴韦耐药的 CMV 基因突变谱; 评估受试者的生存情况; 确定马立巴韦在中国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 (PK) 特征。
单臂试验
Ⅲ期
非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20 ;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受试者的预期寿命必须至少为 8 周。;2.在签署 ICF 时,受试者的年龄为 18 岁或以上(即 ≥ 18 岁)。;3.受试者必须具有中国血统,是指在中国出生,且父母和祖父母均为中国人。;4.受试者必须是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受者。;5.受试者必须存在经证明的全血或血浆 CMV 感染,在间隔至少 1 天的连续 2 次评估中,通过当地实验室定量聚合酶链反应 (qPCR) 或相当的定量 CMV DNA 结果确定,筛选时全血值为 ≥ 1,365 IU/mL 或血浆值为 ≥ 455 IU/mL。两份样本均应在接受试验用药品给药前 14 天内采集,第二份样本在接受试验用药品给药前 5 天内采集。两次评估必须使用相同实验室和相同类型的样本(全血或血浆)。;6.受试者必须当前患有 CMV 感染,且对最近使用的 4 种抗 CMV 治疗药物之一(例如静脉注射更昔洛韦/口服缬更昔洛韦、静脉注射膦甲酸钠或静脉注射西多福韦)难治性。难治性定义为使用上述 4 种药物治疗 14 天或更长时间后,有记录证明未能达到全血或血浆中 CMV DNA 水平降低 >1 log10(以 10 为底的常用对数)。 有记录证明存在更昔洛韦/缬更昔洛韦、膦甲酸钠或西多福韦耐药相关的1个或多个 CMV 基因突变的受试者也必须符合难治性 CMV 感染的定义。;7.筛选实验室检查具有以下所有结果: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 1000/mm3 (1×109/L) 血小板计数 ≥ 25,000/mm3 (25×109/L) 血红蛋白 ≥ 8g/dL 肾小球滤过率估计值 ≥ 30 mL/min/1.73 m2;
登录查看1.根据研究者在筛选时的评估,受试者患有 CMV 疾病,且累及中枢神经系统 (CNS)(例如,CMV 脑炎)或眼部(例如,CMV 视网膜炎)。;2.据研究者在治疗分配之日的评估,受试者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其他类型感染。;3.受试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酒精或药物滥用史,且经研究者确定,可能干扰治疗依从性或者研究方案规定的评估。;4.已知受试者对马立巴韦或其任何辅料过敏。;5.受试者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24 小时内出现重度呕吐、腹泻或其他重度胃肠道 (GI) 疾病或有影响口服药物在胃肠道吸收的异常情况。;6.受试者患有任何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研究结果解读、禁忌给予试验用药品或损害受试者安全或健康的有临床意义的内科或外科疾病。;7.在试验用药品治疗开始时,受试者正在接受缬更昔洛韦、更昔洛韦、西多福韦、膦甲酸钠、来特莫韦、来氟米特或青蒿琥酯治疗,或预计在 8 周治疗期间需要使用其中一种药物治疗。;8.受试者在基线时需要机械通气或血管加压药来提供血液动力学支持。;9.受试者既往接受过马立巴韦治疗。;10.受试者既往曾完成、终止或退出本研究。;11.在试验用药品治疗开始前 30 天内,受试者接受过任何已知具有抗 CMV 活性的试验用药治疗,或在任何时间接种过 CMV 疫苗。;12.受试者在试验用药品治疗开始前 30 天内使用过任何试验用药或试验用器械。;13.由当地实验室检测确定,受试者筛选时的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 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或筛选时的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5 倍 ULN,或筛选时的总胆红素为 ≥ 3.0 × ULN(有记录的吉尔伯特综合征除外)。注:尽管筛选时的 AST 或 ALT > 5 倍 ULN,经活检证实的 CMV 肝炎受试者不会从本研究中排除。;14.已知(之前有记录)受试者的 HIV 检测结果呈阳性。受试者必须在进入研究前 3 个月内确认 HIV 检测结果为阴性,如果无 HIV 检测结果,则在筛选期间由当地实验室进行检测。;15.研究者确定,受试者患有非黑色素瘤皮肤癌以外的活动性恶性肿瘤。研究者确定出现基础恶性肿瘤复发或进展(已因此接受 HSCT 或 SOT)的受试者不能入组本研究。;16.受试者正在接受急性或慢性丙型肝炎和/或乙型肝炎治疗。;17.受试者已怀孕或希望怀孕或正在哺乳/母乳喂养。 干预组以及持续时间(包括受试者参与研究的最长持续时间): 每例受试者的最长参与研究持续时间预计为最长 22 周,包括: 筛选期的计划持续时间:最长 2 周 治疗期的计划持续时间:8 周 随访期的计划持续时间:12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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